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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春节将至
为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与身体健康
在此向广大市民倡议
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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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人民的一封公开信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元旦、春节将至,辞旧迎新,燃放烟花爆竹是欢度“两节”的一种习俗。在营造喜庆氛围的同时,也会产生大气、噪声等污染。因其具有排放集中、瞬时浓度高等特点,大量燃放烟花爆竹所释放的颗粒物和硫化物会使空气质量急剧恶化,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给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巨大隐患。为使我们的城市更加清洁、空气更加清新,保障大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市2025年继续严格执行《龙南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龙府办发〔2019〕3号),采取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政策,禁放区域以龙南市人民政府最新通告为准。
现特向广大市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养成采用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平安、环保、低碳的方式来欢庆佳节的习惯。请向家人和亲朋好友宣扬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宣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把不燃放烟花爆竹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行动,主动劝阻、抵制和举报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举报电话:110)。请市民朋友们不燃放烟花爆竹,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让龙南天空更蓝,让呼吸更顺畅,践行低碳环保新风尚,为建设龙南“强、旺、美、福”的明珠市作出一份贡献,共同度过一个平安、祥和、喜庆、低碳的春节。
为了给广大市民营造更加绿色、安全、清洁、祥和的宜居环境,我们在此真诚倡议:
一、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请广大市民自觉遵法守法,不燃放烟花爆竹,尽己之力守护蓝天碧水,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请广大市民利用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形式,向亲朋好友宣传禁放烟花爆竹的益处,使禁放烟花爆竹成为自觉行为,凝聚起保护环境的正能量。
三、做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请广大市民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既做到自己不燃放烟花爆竹,又积极劝阻和监督他人不去燃放烟花爆竹,彻底消除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危害。
蓝天之下是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绿水青山需要我们一起悉心呵护。让我们携起手来,从现在做起、从你我做起,不购买、燃放烟花爆竹,让天更蓝、空气更新鲜、环境更优美,为建设美丽龙南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龙南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此前
《龙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
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明确龙南中心城区、经开区为全域全年禁燃区
龙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4年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燃放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市市政环境发展变化,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24年全年实行禁限放烟花爆竹,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范围及重点区域和地点
(一)中心城区:东至迎宾大道狮山路口、南至龙鼎大道与105国道交界处、西至龙泉大道渡江马头新村、北至玉石仙岩、桃江乡水西坝村和窑头村形成的闭合区域(见下图红线圈内)。
(二)龙南经开区:东江电子科技产业园(全域);富康化工园区(全域)。
(三)下列重点区域和地点实行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2.车站(含高铁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站、天然气站、粮库、民用爆炸物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库等易燃易爆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4.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军事设施附近;
5.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托管所、学校;
6.山林、绿地、苗圃、墓区等重点防火区;
7.桥梁、地下空间;
8.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娱乐场所内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限放范围
除上述禁燃禁放范围以及重点区域和地点外,全市其他区域为限放区域,实行分时段限制燃放: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全时段燃放;其它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
三、法律责任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不听引导、不听劝阻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利义务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惩。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城管局0797-3513222;市生态环境局12369;市应急管理局0797-351186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四、此前,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10日
来源:龙南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钟 艳
一审一校:黄好好
二审二校:赖 建
三审三校:张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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