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
《AP-21-AA-2023-11R1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旨在为民用航空产品型号的合格审定活动提供明确的指导和标准。该程序确保所有申请的民用航空器和部件经过严格的审查和验证,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的适航性要求和国际公约的相关标准。通过本程序的实施,航空器制造商能够获得型号合格证书,确保其产品能够安全运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适航标准的要求。本程序通过系统化的流程,确保从设计、生产到后续运行中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1.2 依据
该程序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并参考了国际民航组织(ICAO)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的要求进行编制。依据条款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并与国际适航标准保持一致,以促进国际适航证书的互认和协调。
1.3 废止
自本程序发布并生效之日起,以下文件被废止: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AA-2022-11)
《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15-37R1)
该条款明确表明新的文件替代了旧的审定程序,确保审定活动遵循最新的标准和要求,避免旧程序与新程序之间的冲突。
1.4 相关文件
本程序涉及多项与型号合格审定相关的文件,主要包括:
《颁发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和做出等效安全水平结论的程序》
《民用航空器适航批准审定程序》
《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的签发和管理程序》
《航空产品设计更改审定基础的确定程序》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适航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
《固定翼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的型号合格审定》
相关文件为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的具体执行提供了操作性指导,确保每一步都有清晰的标准和要求。
1.5 适用性
本程序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合格证及其更改的申请、受理、审查、符合性验证、飞行试验以及证书颁发等各个阶段。本条款进一步定义了程序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不同类型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包括固定翼飞机、直升机、无人机等。该程序不仅适用于新型号的审批,也适用于现有型号的重大更改,以确保任何新设计或改进都符合最新的适航标准。
2. 定义
在型号合格审定的过程中,清晰准确地定义关键术语是至关重要的。这一章节为本程序中的核心术语提供了明确的解释,确保在程序实施过程中,所有相关方对各术语和概念有一致的理解。以下是几个关键定义:
型号合格证(Type Certificate, TC):由CAAC签发的证书,证明某型号的航空器设计符合相关适航标准,可以合法生产和投入运营。
适航性(Airworthiness):指航空器或其部件在设计、制造、运行及维修过程中,符合适航要求,确保其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符合性验证(Conformity Verification):验证航空器或其部件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和相关适航标准的过程,通常通过试验、检查和计算等方式完成。
特殊类别航空器:指具有独特设计、操作或运行需求的航空器,通常需要特殊的审定条件和标准,如轻型运动航空器、动力滑翔机等。
豁免(Exemption):在特定条件下,申请人可以申请豁免某些适航标准,但必须证明替代措施能够提供与原有标准相同或更高的安全性。
等效安全水平(Equivalent Level of Safety, ELOS):当航空器设计无法严格满足标准要求时,通过其他措施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达到与标准规定相同的水平。
定义部分是本程序的基础,它为整个审定流程提供了术语的统一解释,确保所有参与方在沟通和操作过程中无歧义。
3. 审定流程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详细分为以下五个主要阶段,确保在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审查流程和验证措施,以确保航空器的设计符合适航标准并具备足够的安全性:
3.1 型号合格审定阶段划分
型号合格审定项目,从申请到颁证,审定过程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阶段一:项目受理和启动 在此阶段,申请人提交项目申请,民航局对申请进行受理。受理后,开始初步的技术熟悉过程,包括对航空器设计的初步了解和审核。首次TCB会议和审查组的熟悉性会议在此阶段召开。
阶段二:要求确定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确定申请产品的适航要求和审查重点,并组织审查计划的初步审议。通过审查基础的确认和相关问题的解决,确保后续的审定过程有清晰的方向。
阶段三:符合性计划制定 在这一阶段,申请人需要提交详细的符合性计划,审查组将审定该计划,并确定符合性验证的方法和步骤。通过工程分析和风险评估,确定需要重点审查的领域。
阶段四:符合性确认 这一阶段是对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性验证结果进行确认。包括进行工程符合性检查、地面试验和飞行试验,审查组根据这些试验结果来评估设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阶段五:颁证 最终阶段是型号合格证书的颁发。在完成符合性确认工作后,召开最终TCB会议,进行总结并完成型号合格审定的最终报告。在确认所有的适航要求和安全标准都得到满足后,正式签发型号合格证书。
3.2 申请
申请人需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交包括设计方案、适航审定基础、技术参数等详细资料的申请。该申请文件将启动合格审定流程,确定审查组需要评估的技术问题及风险 。
3.3 受理
受理申请后,审查组开始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程序要求。此时,若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要求,申请将被正式受理,标志着审查工作的开始 。
3.4 一般熟悉性介绍
申请人应在项目启动初期为局方提供详细的技术介绍,帮助审查组熟悉航空器的总体设计、技术特点和关键系统。这一过程能让审查组全面了解项目背景,以制定后续的审查方案 。
3.5 组建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TCB)
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TCB)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监督审查过程。TCB的任务包括协调各个审查组的工作,确保审查工作能够按时推进,并确保每个领域的技术问题得到充分解决 。
3.6 组建审查组
审查组由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对航空器的各个部分进行详细技术审查。审查组将从结构设计、飞行性能、系统安全等方面全面评估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资料,并根据需要提出改进意见 。
3.7 召开首次 TCB 会议
首次TCB会议的目的是为项目设定审查目标和进度计划。在会议中,TCB成员会与申请人讨论设计的关键问题,并确定适航要求的验证方案。通过首次会议,各方能够协调后续的工作安排 。
3.8 确定审定基础
审定基础是审查组与申请人达成一致的适航标准、法规及附加条件,包括适用的适航规章、噪声和环境保护标准。确定审定基础后,审查工作能够在此基础上全面展开 。
3.8.1 特殊类别航空器对于特殊类别的航空器,如设计独特或具有特殊运行条件的机型,可能需要额外的审定条件。审查组将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这些额外的适航要求 。
3.8.2 专用条件当航空器设计无法满足标准的适航要求时,专用条件将作为补充标准。申请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设计方案能够满足专用条件 。
3.8.3 新修订版本的自愿符合申请人可以选择遵循最新修订的标准或法规版本,这些新标准可能会比原先的适航标准更为严格 。
3.8.4 等效安全水平(ELOS)结论如果某些设计未能完全符合适航标准,但通过其他措施可以达到同等的安全水平,局方可以通过等效安全水平(ELOS)结论批准该设计 。
3.8.5 豁免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豁免部分适航要求,但必须证明这种豁免不会影响航空器的整体安全性 。
3.9 审定计划的审查
审定计划是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性验证计划,包含详细的符合性验证步骤、试验计划等。局方审查组将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和重点 。
3.9.1 审定计划要求审定计划应包含每一项符合性验证的具体内容,并明确试验、分析和验证的步骤,以便局方审查组能够全面评估 。
3.9.2 符合性方法符合性方法可以包括工程分析、计算、试验等多种验证方式。每种方法的选择需基于适航要求的具体标准和设计的复杂性 。
3.10 确定局方审查重点和方式方法
为了合理分配审查资源,局方采用基于风险的原则集中力量在高风险领域。申请人负责大部分的符合性验证,而局方将重点审查高风险或复杂设计的部分 。
3.11 制定制造符合性检查计划
制造符合性检查是验证生产过程中航空器或部件是否符合设计标准的关键步骤。申请人需与局方审查组共同制定制造符合性检查计划,并对制造过程进行抽查和验证 。
3.12 完成审定计划或专项合格审定计划
审定计划或专项合格审定计划的制定完成后,局方审查组需确认其完整性,并确保每个环节的符合性验证步骤都已经规划到位。只有在计划得到批准后,局方才能开始进行符合性验证 。
3.13 符合性验证和确认
在符合性验证阶段,申请人需按照审定计划进行各项验证工作,局方审查组则根据计划确认符合性验证的结果。验证工作包括工程试验、飞行试验、功能测试等。
3.13.1 工程验证试验工程验证试验包括系统功能测试、材料强度测试、环境适应性测试等。申请人需提供详细的试验计划和试验结果,以证明设计符合适航要求 。
3.13.2 工程符合性检查工程符合性检查是在生产过程中对零部件、材料和工艺进行验证,确保实际制造的航空器符合设计标准 。
3.13.3 分析通过计算分析和数据评估验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局方审查组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分析报告 。
3.13.4 申请人的飞行试验飞行试验是验证航空器在实际运行条件下的性能和安全性的关键步骤,申请人需按照审定计划完成一系列飞行试验 。
3.13.5 申请人提交符合性验证资料在完成试验后,申请人需提交试验数据、分析报告和符合性验证资料,以供审查组评估 。
3.13.6 申请人的飞行试验数据和报告申请人在飞行试验中收集并分析飞行试验的数据资料,形成飞行试验报告供审查组审查。这些数据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的相关要求,尤其是《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中的第21.35条要求,确保试飞仪器的校准和试验结果能够被修正至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相关计算和试验。飞行试验报告由申请人的试飞员签署,确认航空器在实际飞行中的性能表现及其适航性 。
3.13.7 申请人提交符合性报告符合性报告是申请人提交给审查组的文件,用于证明其设计符合相关适航标准。符合性报告的内容必须逻辑清晰,能够详细说明从适航要求到符合性声明的证据。报告包括试验数据、分析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所有数据都必须经过验证并符合审定基础。申请人和审查组在审定计划(CP)或专项合格审定计划(PSCP)制定时,就符合性报告的内容达成一致 。
3.13.8 审查型号资料审查代表根据批准的审定计划和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性验证资料对型号设计资料进行评审。评审的重点是型号设计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设计特性是否能够通过充分的测试和检查得到验证。审查过程中,审查代表使用“型号资料评审表”记录每个步骤的审查结果,并在发现问题时使用问题纪要进行反馈 。
3.13.9 审查申请人的飞行试验结果申请人提交的飞行试验结果将由审查组进行复核。审查代表需确认飞行试验数据是否充分证明了型号设计符合适航标准,是否有需要进一步验证的试验科目,或是否需要由CAAC试飞员重新进行试飞评估。审查结果会记录在相应的评审报告中 。
3.13.10 审定飞行试验风险管理申请人负责其飞行试验的所有风险管理工作。对于审定飞行试验,审查组必须遵循民航局制定的飞行试验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的核心是确保试飞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审查组通过对潜在危害的识别和评估,制定风险规避措施,从而最大程度减少或消除试飞过程中的风险 。
3.14 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和审查
3.14.1 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申请人需要建立完善的设计保证系统(DAS),确保所有设计活动符合适航要求。设计保证系统的主要职责是确保产品设计、生产和运营中遵循的程序和标准是一致且可验证的。系统必须能够持续监控设计中的任何更改,并确保所有更改都符合适航规章。
3.14.2 设计保证系统的审查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设计保证系统进行评估,确保其系统能够有效支持设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审查组将评估系统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通过对系统中的关键程序进行测试,确保设计保证系统在实际操作中能发挥预期作用。
3.14.3 批准《设计保证手册》《设计保证手册》是申请人提交的用于描述其设计保证系统的文件,审查组在对其内容进行详细评估后,决定是否批准。该手册中应明确列出所有设计保证程序、监控措施、质量管理体系等,以确保系统能对整个设计过程中的每个步骤提供充分的保证。
3.14.4 设计保证系统的权利设计保证系统的权利指申请人在设计过程中对其设计方案的自主权,包括对设计更改、质量控制的自主决策权,但这些权利必须符合CAAC的适航规定,并接受CAAC的监管和审查。
3.15 最终TCB会议
3.15.1 最终TCB会议前的准备在最终的TCB会议召开前,审查组需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确认型号资料已经过审查并获得认可,所有纠正措施均已落实。
使用符合性检查清单(表-21-114)对所有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保要求进行检查,确保不符合条款的事项均已解决。
确认所有问题纪要均已关闭,并且申请人提交了符合性声明。
起草型号合格证数据单(表-21-115),确保其内容和格式符合附录C的要求。
完成型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延至颁发型号合格证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审查设计保证系统,并给出相应的审查结论。
编写型号审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定过程、产品简介、问题纪要汇总、飞行试验总结、符合性检查单、手册审查问题、型号合格证草案等 。
3.15.2 召开最终TCB会议在确认申请人表明其设计符合所有适航条款后,TCB将召开最终会议。会议将审核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问题纪要的处理状态
《航空器飞行手册》和持续适航文件的处理情况
设计保证系统的审查结论
型号合格证数据单草案的正确性 最后,TCB会在审查组结论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建议颁发型号合格证的决定 。
3.16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
当审查工作完成后,若审查组建议颁证,审查报告将提交至民航局适航审定管理部门或地区管理局。该部门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颁发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记录了产品型号设计、使用限制和符合审定基础的适航规章,以及任何其他条件和限制。每个型号合格证拥有唯一的编号,格式为“TC+流水号+产品类别代码”,如航空器为“A”,发动机为“E”,螺旋桨为“P” 。
3.17 完成型号合格审定总结报告
型号合格审定总结报告应在型号合格证颁发后三个月内完成。该报告总结了整个审定过程,重点包括项目的复杂程度和重大问题的解决情况。总结报告由审查组组长基于型号审查报告编写,其内容可为后续类似项目提供借鉴 。
3.18 完成型号检查报告
型号检查报告(TIR)包括两部分:
第I部分:地面检查
第II部分:飞行试验型号检查报告必须在型号合格证颁发后三个月内完成,报告应包括所有检查和试验的结果,并详细列出在试验期间对试验机所作的全部更改 。
3.19 证后管理
3.19.1 证后管理部门型号合格证颁发后,证后管理由特定的部门负责。证后管理部门需要确保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持续适航性。包括:
持续监控设计的任何更改
确保产品符合适航规章的要求 。
3.19.2 项目工程师项目工程师负责监督产品的持续适航性,确保其符合最新的适航标准。该职位需要与证后管理部门和申请人保持沟通,处理任何与产品适航性相关的问题 。
3.19.3 持续适航持续适航性是证后管理的核心。证件持有人必须遵守持续适航管理的要求,确保所有生产的航空器持续符合适航标准,及时处理任何出现的适航问题 。
3.19.4 设计保证系统持续监督证后管理部门还需持续监督设计保证系统,确保其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能够有效运作。任何设计上的更改必须经过系统验证,并保证其符合相关适航规定 。
4. 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
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 (TCB) 是型号审定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协调审定项目的各个方面,确保审查工作按照审定计划进行并及时解决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以下是 TCB 的职责及其构建程序。
4.1 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 (TCB) 的职责
TCB 的主要职责包括:
审查审查组成员的资格:确保审查组的技术能力符合型号合格审定项目的要求。
审议审定基础:包括可能涉及的专用条件、豁免和等效安全标准。
审查审定计划:对申请人的审定计划 (CP) 和审查组建议的审定项目计划 (CPP) 或专项合格审定计划 (PSCP) 进行审议。
解决审查中的争议问题:对于审查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听取申请人的申诉和审查组的意见,并进行协调解决。
审核审查报告:做出是否满足审定基础的结论,并提供是否颁证的建议。
4.2 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组建程序
TCB 由负责型号项目审查工作的被委托审查单位/地区管理局组建,TCB 的组建是启动审查工作的前提。TCB 成员包括政策协调员、民航局代表、地区管理局代表、审查组组长等。会议的规则采用简单多数表决,会议由 TCB 主任主持,必要时可设副主任。
4.3 TCB 委员资质要求
TCB 成员需具备项目管理、技术指导的能力,并应具备全面的知识背景,能够处理复杂的技术和管理问题。
4.4 TCB 主任的资质要求
TCB 主任需要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并能够有效协调各方意见。主任的任务是确保会议的高效进行,并保证审查过程中所有重大问题得到解决。
4.5 TCB 会议
TCB 会议是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通常在项目的各个阶段召开,讨论项目进展、审定计划以及技术问题。
4.5.1 TCB 会议安排:会议的安排视项目的复杂性和进展情况而定,必要时可召开中间 TCB 会议。
4.5.2 TCB 会议议题:会议议题包括审查设计细节、讨论审查计划、评估试验结果以及解决问题纪要。
4.5.3 TCB 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后需编写会议纪要,记录会议议题、讨论内容和会议结论,确保项目进展透明和可追溯性。
5. 审查组
5.1 审查组的职责
审查组是负责对型号合格证申请进行技术审查的核心团队,其主要职责包括:
审查申请文件:对申请人的符合性文件和型号资料进行详细审查,确保其符合适航标准。
审查批准审定计划:确定并批准申请人的符合性验证计划,确保所有技术要求得到满足。
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对制造过程进行检查,确保产品与设计一致。
目击验证试验:监督重要的试验项目,确认试验结果符合预期。
签发型号检查核准书 (TIA):如果符合条件,批准开展审定飞行试验。
编写审查报告:记录审查过程和结果,包括对设计保证系统、飞行手册、持续适航文件的审查结果。
问题纪要编写和处理:对审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编写并跟踪问题纪要,确保问题得以解决。
5.2 审查组组建程序
审查组由被委托审查单位或地区管理局组建,成员的选定依据项目的复杂性、技术要求以及人员资质。审查组长由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担任,其职责是组织和管理审查组的所有活动。
5.3 审查组组长资质要求
审查组组长必须熟悉适航标准和审查程序,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并且需要具备参与多个型号审定项目的经验。
5.4 审查代表资质要求
审查代表应具备相应专业领域的技术能力,并且需要完成必要的培训,熟悉相关法规和审查流程。正式从事审查工作前,审查代表至少需要一年的审定工作经验。
5.5 审查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组长负责组织审查组的技术审查工作,协调各专业组的分工,确保所有审查工作按照计划进行。此外,组长还负责与申请人的沟通,签发问题纪要和监督问题的解决。
5.6 专业/专题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对于较复杂的项目,审查组会设立专业/专题审查组,各专业组组长负责协调组内审查代表的工作,并与其他专业组协调合作。
5.7 审查代表的职责
审查代表分为工程审查代表、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和设计保证系统审查代表。每个审查代表根据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向组长汇报审查进展和问题处理情况。
6. 审查过程的技术管理
6.1 确定局方审查重点和方式方法
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局方需要对符合性验证的重点和审查方法做出决策。局方会优先关注高风险的领域,并通过分析和评估来决定哪些部分需要直接审查,哪些部分可以授权申请人进行符合性验证。审查资源的合理分配有助于提高审查效率,确保重点领域的安全性和符合性。
6.1.1 基于风险的方法
局方的审查方法基于风险分析,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申请人的设计保证系统。
申请人的合格审定历史和能力。
产品的技术复杂性和创新性。
符合性验证的技术难度。
通过这些因素,局方可以合理分配审查资源,将审查重点放在可能存在较高不符合性风险的领域 。
6.1.2 确定局方直接审查的内容
局方直接审查的内容由审查组和申请人共同确定,审查计划应详细列出哪些部分需要局方亲自审查,哪些可以由申请人进行符合性验证。申请人需要向审查组提交详细的审定计划,其中包括符合性验证项目的具体内容和风险评估结果。局方的直接审查范围和深度将依据这些信息做出 。
6.1.3 风险要素
审查组会对每个符合性验证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并根据风险等级划分确定审查的优先级。申请人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是审查组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审查组会根据产品的技术复杂性、设计的新颖性以及对安全性的影响来做出评估 。
6.1.4 风险等级划分与局方审查范围和深度
局方将符合性验证项目划分为四个风险等级:
一级风险:局方完全接受申请人的符合性声明,无需局方进一步审查。
二级风险:局方仅对部分符合性报告进行抽查,审查的内容较少。
三级风险:局方需要对大部分符合性报告进行审查,试验项目需局方目击。
四级风险:局方对符合性报告进行详细审查,重点关注试验结果和分析报告 。
6.1.5 审查代表和委任代表的工作范围界定
审查代表与委任代表的工作范围是基于各自的职责和能力进行分配的。委任代表可以负责型号资料的批准、制造符合性检查和试验目击等工作。审查代表则保留对重大项目的审查权利,如专用条件的制定、等效安全水平结论的确定等 。
6.1.6 局方直接审查范围和深度的决策流程
局方的审查范围和深度由审查组组长和申请人共同讨论决定。每个专业/专题组将根据自身领域的风险和技术难度确定需要直接参与的符合性验证项目,并通过申请人提交的详细审定计划来确认具体的审查内容 。
6.2 技术争议解决机制
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技术争议或分歧。为此,局方和申请人应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确保任何技术问题能够在早期得到发现和解决。争议应尽可能在低层级解决,只有在无法解决时才会上报至更高级别进行处理 。
争议的解决通常通过问题纪要(Issue Paper)的形式进行跟踪和记录。问题纪要用于记录和处理审定过程中的技术、规章或管理方面的分歧。审查组和申请人应尽可能通过问题纪要工具来确保问题的有效解决 。
7. 管理和沟通
7.1 特殊评审和调查
7.1.1 特殊评审 特殊评审是对已完成的型号合格审定项目或其潜在不安全设计特征进行的后续评估。民航局可根据使用经验,启动对某些型号的特殊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对原型机或批生产件的检查、与申请人的面谈、以及对相关资料的全面评估 。
7.1.2 调查 在型号合格证颁发后,若民航局收到有关该型号不符合审定基础的报告或举报,民航局适航审定管理部门有权组织专家组对该型号进行事实调查,以确定问题的严重性和范围 。
7.2 超过有效期的处理
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书有效期因产品类别不同而有所区别:
运输类航空器(包括运输类飞机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申请书有效期为五年。
其他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证申请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型号合格证或明确无法取得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应在不迟于到期前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新的型号合格证申请,或申请延长原申请的有效期。
当申请延长原申请书有效期时,申请人必须确保其设计符合某一日期时有效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这一日期由申请人自行确定。
若延期申请获批,民航局适航审定管理部门或地区管理局将通知被委托审查单位对延期申请进行评估,给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建议和理由。最终,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在评估后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7.3 与航空器评审组(AEG)的协调机制
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民航局的适航审定管理部门与飞行标准管理部门(AEG)应保持沟通协调,确保经适航审定的航空产品符合其运行审批要求。对于涉及航空器运行及维修要求的评估工作,主要由航空器评审组(AEG)负责。
具体协调机制包括以下几项:
项目受理后:民航局应告知申请人尽早与飞行标准管理部门联系,处理航空器评审组(AEG)的相关事项。
项目协调:审查组组长应与航空器评审组(AEG)的项目负责人就项目进展、沟通事项等保持联系。
持续适航文件的审查:审查组应跟进航空器评审组(AEG)对持续适航文件的审查结论,并在型号合格证颁发前确认已收到相关函件 。
7.4 文件的保密
所有从申请人处获取的描述性、设计性以及符合性验证数据资料,均属于申请人的专有信息。未经申请人或持证人的书面许可,审查组不得将这些信息发给任何第三方。
合格审定基础是型号合格证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属于版权资料,因此不受保密限制 。
7.5 文件存档要求
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档必须在型号合格证颁发后三个月内,由相关被委托审查单位或地区管理局归档保存,保存方式可以是纸质或电子文档。
项目文档:每个型号合格审定项目的所有相关记录必须保留至所有受影响的航空产品永久退役。项目文档包括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TCB)或审查组针对项目做出的所有决定及采取的行动记录。
型号资料:型号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必须保存型号取证的重要数据资料,包括设计数据、验证数据、试验记录等,直至所有相关航空器永久退役 。
8. 证件的管理
型号合格证的管理涉及证件的转让、名称变更、暂扣、吊销、撤销和撤回等多个方面,确保证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障持续适航管理。
8.1 型号合格证在国内的转让
型号合格证的国内转让要求符合一系列条件:
设计保证系统要求:证件受让人必须具备与被转让证件相适应的设计保证系统。
责任的承接:受让人应承诺接受原证件持有人的所有责任,包括产品持续适航的责任,特别是依据CCAR-21-R4第21.50条规定,承担在该证件下生产的所有航空器的持续适航责任。
资料转交:原证件持有人必须将设计资料和验证资料随证件一同转交给受让人,并提交相关文件给颁证单位。
原证件持有人需向颁证单位提交型号合格证的原件和转让文件。当转让导致证后管理部门发生变更时,原管理部门的存档资料应转交给新的管理部门 。
8.2 型号合格证跨国转让
型号合格证的跨国转让需在转让人和受让人所在国家的民航局之间有相关协议,规定跨国转让程序。完成转让后,民航局适航管理部门会通知其他登记该型航空器的国家,告知新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负责接收与持续适航相关的信息。
此外,当国外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向国内受让人转让其证件时,转让程序也需遵循同样的国际协议,并确保跨国信息沟通与责任接续 。
8.3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名称变更
持有人名称变更需要重新颁发型号合格证,办理流程如下:
提交申请:持证法人需向民航局适航审定管理部门或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名称变更文件,退回原证件。
重新颁发证件: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审核后重新颁发新的型号合格证及相应的数据单。所有相关文件需存档 。
8.4 型号合格证的暂扣、吊销、撤销和撤回
型号合格证的暂扣、吊销、撤销和撤回是对适航管理中的违规或不符合项采取的措施。
暂扣:当整个证件或部分证件被暂扣时,持有人需交回原件。到期后,证件将归还给持有人。
吊销:证件持有人必须在吊销后交回所有型号资料,吊销的记录会注入型号合格证数据单(TCDS),并注明日期,明确其对后续制造的航空器无效。
与外国局方的沟通:当证件被暂扣或吊销时,民航局需通知外国局方,尤其是涉及国际民航公约附件8的持续适航责任。吊销的通知包括终止日期和对所涉产品适航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
8.4.1 一般管理规定
长期有效:型号合格证在没有被暂扣、吊销、撤销、撤回或局方另行终止日期前,通常长期有效。
暂扣处理:可以暂扣整个型号合格证或其中一部分,持证人应在暂扣期间交回证件原件,暂扣到期后会退还。
吊销处理:吊销时,证件持有人需交回所有相关资料,民航局将对该型号合格证进行作废处理,并在证件上标注“作废”字样。
文档记录:吊销或撤销后的型号合格证将记录在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上,注明其作废日期,以便后续制造的产品不再受其限制。
8.4.2 暂扣型号合格证与外国局方的沟通
当型号合格证涉及国际生产或销售时,民航局必须及时通知相关外国局方:
通知内容:通知应包括暂扣的时间、原因以及可能影响适航性的建议行动。
跨国协调:若涉及外国生产,民航局应与生产国局方共同商讨措施,确保持续适航的责任在暂扣期间得到履行。
持续通知:民航局定期更新外国局方关于暂扣的进展及恢复情况。
8.4.3 吊销型号合格证与外国局方的沟通
当型号合格证即将被吊销时,民航局需与相关外国局方保持紧密沟通:
通知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在型号合格证即将吊销时,民航局需通知所有相关缔约国和航空产品制造国局方。
补充适航要求:民航局需与其他国家局方共同制定确保被吊销型号的持续适航性所需的补充适航要求。
最终责任:当涉及的航空器登记国没有收到足够的通知时,最终的持续适航责任仍由该国局方承担。
9. 证后更改的批准
9.1 概述
证后更改涉及型号合格证在产品设计、制造、或适航要求方面的修改。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可根据需要申请更改,审批程序类似于初次审定。设计更改应确保与已有的设计更改兼容,且符合持续适航文件的要求。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交与设计更改相关的证明性文件。
9.2 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
型号设计更改分为两类:小改和大改,此外还有一些特别的更改类别,如声学更改和排放更改。
小改:指对航空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设计更改。典型的小改包括公差变化、材料的合理代用、圆角半径的增加、次要零件设计的优化等。
大改:对适航性有显著影响的更改,包括航空器机身加长、发动机更换、推进方式的改变、重要设备的更换等。大改通常需要更加全面的审定流程,并且可能涉及申请新型号合格证。
9.3 型号设计小改的审批程序
对于设计小改,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审批:
委任工程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批准设计小改,使用型号资料批准表进行备案。
项目工程师:负责批准未授权的设计小改,使用相关的符合性检查清单和资料进行审批。
所有设计小改的审批均需要报证后管理部门备案,特别是在涉及安全或适航性的情况下,必须提交详细的证明资料。
9.4 型号设计大改的审批程序
大改的审批程序更加严格,依据设计更改的程度进行不同层次的审批:
识别和评估设计更改:型号合格证持有人需要对设计更改的范围进行详细评估,确定其影响区域,并提交适航审定管理部门审查。
适航基础的确定: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提出设计大改的审定基础,包括必要的验证项目和试验。
申请新型号合格证:如果设计更改涉及航空器设计、动力系统或结构的重大变动,可能需要申请新的型号合格证。
大改审批流程:当大改未导致新型号合格证的颁发,持有人需书面申请更改,管理部门会成立审查组进行审批,确保其符合现有适航标准和审定基础。
证后设计大改的审批需要确保更改不会影响航空产品的适航性,并要求提供详细的验证资料和试验数据。
9.4.1 概述
型号设计大改的审批程序根据设计更改的复杂程度和潜在的适航影响而有所不同。所有设计大改的申请人需向证后管理部门提交更改申请,明确更改的内容及其可能影响,并确保所有更改遵循相关规章要求。
9.4.2 申请新型号合格证
对于某些重大设计更改,如果更改涉及航空器的设计、推力、重量等参数发生重大变化,必须申请新的型号合格证。这类设计大改会引发对产品进行更全面的审定,以确保其符合新审定基础。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第21.19条的规定,当设计更改导致航空产品的适航性发生实质性变化时,申请人必须申请新的型号合格证。
9.4.3 其他设计大改
其他设计大改是指除了要求申请新型号合格证的大改之外的其他较大变更。这些变更可能包括影响飞机结构、飞行性能或系统操作的设计更改。这类更改的审批流程如下:
提交详细的变更申请:型号合格证持有人需提交详细的设计变更申请,包括对变更的详细描述、潜在的适航影响和设计验证数据。申请文件必须充分展示变更的必要性和影响。
成立审查组:民航局适航审定管理部门会成立专项审查组,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组的任务是确定设计大改是否符合现行的适航规章,并评估其对产品适航性的影响。
进行专项测试和验证:如果设计更改对产品的安全性和适航性有显著影响,可能需要申请人进行额外的测试和验证。测试和验证的结果需要作为申请的一部分提交,并由审查组进行评估。
批准和实施:一旦审查组确认设计大改符合适航要求,并且所有相关的测试和验证已经完成,民航局会正式批准该设计更改。持有人随后可以根据批准的设计进行产品的更改。
10. 附则
附则部分概述了程序的生效日期、适用性以及解释权。根据本程序,所有涉及型号合格审定的操作和流程都应遵循此规定,且解释权归中国民用航空局所有。本程序的相关附件和表格为型号审定过程中的重要工具,申请人和审查组应严格按照附件的内容和要求执行 。
附录 A:关于问题纪要的要求
问题纪要(Issue Paper)是用于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确认和解决有关技术、规章和管理问题的正式工具。问题纪要的编写要求包括:
问题的确认: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若出现任何有争议的或需要进一步解决的技术、规章问题,审查组或申请人需尽早提交问题纪要,确认问题的存在并提供初步解决方案。
问题的分解和跟踪:问题纪要应详细描述所存在的问题,并且标注解决问题的时间框架和相关负责人。所有的问题纪要都需在型号合格审定完成前解决。
持续改进和修订: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问题纪要可能需要多次修订。每次修订都需要记录,并注明时间和原因,确保问题的处理过程透明且可追溯。
争议解决机制:如果申请人和审查组对于某个问题纪要的处理意见不一致,需提交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TCB)进行最终裁决 。
附录 B: PSP、PSCP 和 CP 的编制指南
1.1 目的
《安全保障合作计划》(PSP) 是中国民航局 (CAAC) 与型号合格证申请人之间建立的一份协议性文件,旨在明确双方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的工作关系和职责划分。通过签订 PSP,CAAC 和申请人之间将形成一种基于信任的合作关系,确保审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PSP 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双方能够通过合作计划集中精力解决涉及飞行安全的重大问题,从而加快型号合格审定的过程。PSP 的实施不仅能够提高审定工作的效率,还能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促进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的持续改进。
1.2 PSP 的内容
PSP 的编制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合作计划的总则:概述合作的基本原则及双方的工作职责。
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制定评估的标准和阶段性评估的检查单。
委任代表和生产质量系统评定:明确代表的责任和生产质量系统的审核标准。
持续改进: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机制,并确保项目执行中的持续改进。
签署:规定 PSP 的正式签署流程。
附录 C: 型号合格证数据单
1. 型号合格证数据单的内容
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是型号合格证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记录型号合格审定的产品、适用的审定基础、使用限制及其他必要信息。数据单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首页:数据单的名称、编号、批准信息和持有人信息。
型号数据:包括产品型别、技术特性和使用限制。
管理信息:记录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信息和历史修订记录。
2. 数据单的结构
数据单的结构分为以下三部分:
首页:包含数据单名称、批准栏信息、持有人信息等。
型号数据:包括产品型别、技术特性、使用限制和批准的技术资料等。
管理信息:记录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相关信息及修订记录。
附录 D: 设计保证系统要求
1. 设计保证系统的组织机构与人员
设计保证系统是航空产品持续适航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的组织架构应包括:
责任经理:设计机构应指派一名责任经理,负责整个设计保证系统的运行,确保设计活动符合适航规章要求。
设计职能:设计部门必须拥有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适航职能:设计机构应成立一个常设的适航管理部门,由适航经理负责管理所有的符合性核查活动和其他适航管理工作。
2. 设计保证系统的主要职责
设计验证:负责确保所有设计更改符合适航标准,开展符合性验证工作并向民航局提交符合性声明。
内部监督:设计保证系统应定期对设计活动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所有活动符合相关的适航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
附录 E: 资料保存
1. 项目记录
所有涉及型号合格审定的记录必须长期保存,直至相关航空器永久退役。保存的记录包括:
型号合格证申请书复印件及相关函件。
TCB 会议纪要和相关审定基础文件。
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和批准文件等。
2. 型号资料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需保存所有型号设计和验证资料,确保在任何必要情况下能够向民航局提供完整的技术和适航信息。这些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测试报告、验证数据等。
附录 F: 审查代表的职责
审查代表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负责监督和验证申请人提交的设计资料和符合性验证数据,确保其符合相关适航标准。以下是审查代表在合格审定中的具体职责:
符合性验证监督:审查代表的主要任务是监督申请人的符合性验证过程。代表必须亲自参与某些关键试验和检查,确保所有的设计和制造活动都严格遵循型号合格审定基础。
资料审查与批准:审查代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详细审查,确保这些资料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最终给予批准。
沟通协调:审查代表需与申请人及其他审查组成员保持密切沟通,确保项目的所有技术问题都能及时得到解决,并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问题纪要的编写与处理:在审定过程中,如发现技术、法规或管理方面的争议,审查代表需负责编写问题纪要,并跟踪问题的解决过程,确保所有问题都能在颁证前解决。
附录 G: 检查、试验、飞行试验中工程审查代表与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的职能
1. 工程审查代表的职能
工程审查代表主要负责型号设计的技术审查工作,以下是其职责的详细描述:
设计符合性检查:工程审查代表应确保设计资料和分析数据符合审定基础,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和批准。
试验监督:在关键设计试验期间,工程审查代表需到现场监督,确保试验按照批准的大纲进行,并确保试验结果准确可靠。
飞行试验评估:工程审查代表需对申请人的飞行试验结果进行技术评估,确保试验数据符合设计要求和适航标准 。
2. 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的职能
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负责对产品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下是其职责的详细描述:
制造过程审查: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应定期审查申请人的制造过程,确保所有产品的制造都符合设计资料中的要求。
材料与零部件检查: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需对制造材料和关键零部件进行抽样检查,确保其符合性。
制造合格证书的签发:在制造符合性检查完成后,代表将签发合格证书,确认该产品符合设计和制造标准。
附录 H: 型号检查报告编写指南
型号检查报告是对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的各项检查和试验进行详细记录的文件。以下是报告编写的详细指南:
报告结构
:型号检查报告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地面检查:包括产品的静态特性、结构检查和系统检查。
飞行检查:记录飞行试验的结果,特别是飞机的性能和操控品质。
数据记录:报告中应详细记录每一项检查和试验的数据,确保所有数据的可追溯性。
问题分析: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在报告中详细分析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附录 I: 轻小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简化程序
该附录针对轻型和小型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制定了简化程序,目的是提高效率,促进轻小型航空器的发展。
适用范围:该简化程序适用于轻型运动类航空器、滑翔机、动力滑翔机和气球等轻小型航空器。
简化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轻小型航空器的审定程序进行了多项简化,包括不再要求成立TCB委员会,审查组的分工也更加简化,审查过程缩短,减少了不必要的试验项目。
附录 J: 缩略语
该附录列出了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使用的缩略语及其对应的英文全称和中文翻译。常见缩略语包括:
AC: Advisory Circular(咨询通告)
AEG: Aircraft Evaluation Group(航空器评审组)
AFM: Aircraft Flight Manual(航空器飞行手册)
CCAR: Chinese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内容来源,文号:AP-21-AA-2023-11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