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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会构成非法携带枪支
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表现行为:非法携带以火药为动力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军用和非军用枪支及弹药;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单刃刀、三棱尖刀等管制刀具;手榴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的镭、铀等危险物质及硫酸、硝酸、盐酸、砒霜等腐蚀、烧灼和剧毒物质等危险物品,进入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公共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及其他公共场所,情节严重的。
注意: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国家信访机关亦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编辑:孙梦笛
校对:许永翔
审核:梁西征 黄超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