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一点通】第3期——公安机关涉铁路相关执法依据(三)妨害列车行车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政务   2024-09-27 22:20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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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涉铁路相关执法依据(三)

妨害列车行车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妨害火车行车安全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撞自进入铁路防护网;二是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影响行车安全的;三是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以上情形都应受到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对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本条的规定,妨害火车行车安全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撞自进入铁路防护网;二是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影响行车安全的;三是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
如何具体认定妨害火车安全的行为?
(1)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即行为人明知铁路防护网对于保障火车安全行车的重要性,是禁止进入的,但为了个人便利,未经铁路工作人员的允许而进入。
(2)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影响行车安全的。这种行为的发生有的是出于某种目的,如自杀、劳资纠纷、居民拆迁等,也有的是无意间实施了本项行为,即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无论行为人是何种主观心理状态,这种行为已对火车行车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必须予以惩处。当然,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在实施本条规定时,需要分不同的情形予以相应的惩处。
(3)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这种行为属于妨害火车行车安全的最常见的类型。行为人往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速度能抢在火车到达前穿过线路。因此,为了保障火车行车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免受不必要的损失,避免火车行车事故的发生,本法对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来源: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
编辑:孙梦笛
审核:梁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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