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一点通】第8期——治安违法之责任年龄

政务   2024-10-24 23:59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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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违法之责任年龄

治安违法虽然没有刑事犯罪那么严重,也没有刑事犯罪那么得到众多专家学者的研究,但是却是公安民警尤其是派出所民警接触最多的,也是人民群众最常遇到的。由于相关业务书的缺乏,很多民警对治安违法行为的概念、特征、处罚等一知半解。鉴于此,对常见的治安违法行为进行梳理,供基层公安民警执法参考,也供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掌握。


治安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6周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二阶段,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八种重罪负刑事责任;

第三阶段,不满12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

第一阶段,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阶段,8周岁以上不 满18周岁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对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负责;

第三阶段,已满18周岁的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治安责任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的责任年龄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任年龄相同。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在考虑违法嫌疑人的责任年龄时,要注意把握14周岁和18周岁这两个关键年龄点。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责令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严加管教,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

为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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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梦笛

校对:许永翔

审核:梁西征  黄超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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