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宁市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设置地点的公告
为不断优化道路交通环境,促进广大交通参与者文明出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畅、有序,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启用31处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启用后将对:
①“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②“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③“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④“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⑤“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⑥“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⑦“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⑧“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⑨“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等违法行为进行抓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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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