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触犯了法律法规。”
“没有考虑到可能造成的后果。”
近期
海宁有人被立案
只因做了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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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下午,马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发现,长平路蓝科商厦南50米空地处有农户在焚烧枯死的农作物秸秆,产生大量浓烟。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农户停止焚烧行为,扑灭火源。据当事人介绍,她想把地里枯死的南瓜藤等秸秆燎一燎,没有考虑到露天焚烧可能造成的后果,也没有想到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经劝导,农户认识到露天焚烧的危害,并马上清理了焚烧现场。执法人员对该农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无独有偶,近日,马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举报,前一日湖塘社区南浜南侧田地发生露天焚烧情况,产生大量浓烟。经调查,该地块的承租人因农业经营主体收集处置秸秆不及时而进行了露天焚烧,没想到触犯了法律法规。经教育普法,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清理复垦。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接下来,马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通过普法宣传加大教育引导,拓宽普法宣传覆盖面,继续常态化开展区域巡查任务,对违法燃烧秸秆的农户予以劝导阻止,用实际案例告诫大家焚烧秸秆的危害和后果,对屡教不改、阻挠执法、情节严重的,坚决给予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从事种植业的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收集、处置秸秆。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收集、处置秸秆不及时导致被露天焚烧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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