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等五部委先后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廉洁行使职权的制度保障。监狱人民警察肩负惩罚与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职责,为持续保持公正文明执法形象,进一步增强纪法意识,规范执法活动,促进依法公正执法,现作如下告知:
需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的事项
1
上级领导非正常程序对执法活动提出要求,或者领导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执法事项处理的,要如实记录并报告;
2
党政各级组织(机关)采取发函、来人洽谈、领导干部打招呼等方式,要求给予具体特定罪犯特殊照顾,要如实记录并报告;
3
党政各级组织(机关)领导干部及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打招呼等方式,要求给予具体特定罪犯特殊照顾或打探特定罪犯情况,要如实记录并报告;
4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定程序以书面或口头提出对特定罪犯特殊照顾,要如实记录并报告;
5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为罪犯转递材料或者打探犯情,为罪犯说情打招呼,要如实记录并报告;
6
监狱民警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或未经批准接触罪犯亲属、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要如实记录并报告;
7
监狱民警因不可抗拒原因,收受了罪犯亲属及其特定关系人礼金、礼品等等不便退回,要如实记录并报告;
8
罪犯亲属及其特定关系人、诉讼代理人非正常途径向民警打探罪犯改造情况,要如实记录并报告;
9
发生本清单所列“监狱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的事项,要如实记录并报告。
监狱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严禁泄露监狱执法工作秘密或其他不得泄露的秘密;
2
严禁为罪犯特定关系人联系其他监狱民警;
3
严禁私自向罪犯诉讼代理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转递罪犯改造资料或介绍罪犯改造表现;
4
严禁接受罪犯及其亲属、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其他方式的利益输送;
5
严禁向罪犯特定关系人参股借贷、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6
严禁指使、放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与罪犯特定关系人接触;
7
严禁授意、纵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罪犯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等说情打招呼;
8
严禁违规插手过问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活动;
9
严禁违规干预过问罪犯狱内调动、新犯分流、劳动能力评定、习艺工种分配、计分考核和表扬评定等执法管理活动;
10
严禁未经批准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与罪犯特定关系人接触,或参加有罪犯亲友参与的社交活动;
11
严禁为罪犯会见范围外的关系人违规办理会见;
12
严禁为罪犯“捎买带”;
13
严禁非正常公务跨监区接触罪犯或向其他监区民警打探罪犯情况;
14
严禁违反“三个规定”中其他禁止性规定。
肩扛正义|致力新生
编辑:乐迎亚
校核:程 立
审核:周曼丽 丁鸿瑜
来源:纪委办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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