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卜快跑”软件背后的法律迷雾!

民生   2024-09-28 07:01   四川  

前不久,“萝卜快跑”无人驾驶网约车火爆出圈,作为无人驾驶出租车的代表,虽然在技术、市场和政策支持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隐私保护、事故责任认定、可能涉及的违约问题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运营,大家的评价褒贬不一,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些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吧~




01


用户隐私保护问题



2022年7月,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因过度收集乘客信息等16项违法事实,被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2024年4月,多起涉及车内隐私安全的事件被曝光,一时舆论哗然。

随着汽车智能化技术的发展,车内摄像头被广泛应用,车内视频的个人隐私安全保护问题再次引发关注。“萝卜快跑”和普通网约车一样,都涉及到乘客的隐私保护问题,尤其是车内摄像头以及使用软件授权个人信息和位置信息时。平台方虽表示,除非顾客申请调看监控视频,否则不会对数据搜集存储使用,然而,若摄像头搜集的视频、录音被泄露,平台可能涉嫌侵犯用户的隐私权、肖像权等。

木兰姐姐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隐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当然,包括应用软件收集的用户注册信息、位置信息等。因此,用户在使用“萝卜快跑”软件时应重点注意:软件收集用户数据方式是否合规并征得同意;软件的数据使用是否用于广告推送等;软件数据存储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如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等)。



02


事故责任归属问题



据媒体报道,2024年7月,“萝卜快跑”在武汉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无人驾驶出租车与一名行人发生轻微碰撞。这不禁引发思考: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界定责任归属?

目前,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划分,并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而是统一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部分试点地区出台了有关规定,比如《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等,作为首个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地方性法规,其内容涵盖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责任认定等多个方面。

木兰姐姐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作了明确规定。无论是传统机动车还是无人驾驶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都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体系下进行责任划分。



03


可能涉及的违约问题


你是否也刷到过这样一张图片:一辆“萝卜快跑”停在马路中间,“不听”交警指挥?无人驾驶网约车,它目前的确不能做到领会交警现场指令,那有人就提出疑问:如果面对复杂路况,“萝卜快跑”无法准确应对,导致乘客到达时间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形下,是否构成违约?

木兰姐姐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当我们使用网约平台软件打车时,事实上形成了合同关系,如果确实延误乘客时间导致造成经济损失,可能面临赔偿问题。当然,也要提醒大家,作为乘客,如果存在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萝卜快跑”背后的法律问题,不仅关系到无人驾驶网约车本身的发展,更关系到每一名用户的切身权益。了解法律知识,既能帮助我们更好地使用科技带来的便利,也能提高我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共同营造出一个健康、公平、安全、和谐的数字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可以不配备驾驶人。但是,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只能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第三十八条  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自动驾驶系统和其他涉及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根据车辆型号、用途、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十二条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保存事故过程信息。

第五十三条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肩扛正义丨致力新生

编辑丨荆清寒

校核丨程   立 乐迎亚

审核丨周曼丽 丁鸿瑜

来源丨政策法规(信访)科、七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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