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理解,但是不能免除代价

民生   2024-11-08 10:15   安徽  



张昭辉

民航资源网评论员


日前,多个媒体报道称飞机上一年轻女子原计划参加奶奶葬礼后被通知不用回去而要求下飞机,她的要求最后得到了满足,但也惊动了警方,导致航班二次延迟。


那这个女子的行为该怎么评论呢?说实话,很难评。


首先,该女子作为消费者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缔约者,她依法享有随时中断行程、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必须履行,但权利可以放弃,所以该女选择在登机关舱门后对要求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这一权利予以放弃,就算是恣意任性,我们也不能干涉。再说了,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该女子作为中国公民,是有人身自由权的,这可是宪法权利,在未影响飞行安全且技术可行时,应保障旅客的下机选择,这也是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因此,如果旅客想中止行程下机,客观条件也允许的话,机组禁止其下机,强行将旅客留在飞机上,则涉嫌对旅客人身自由的侵害。所以从权利义务角度看,我们得尊重她的选择


其次,该女要求下飞机的理由不管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种选择都是基于她的个人情绪及处理私人事务做出的。虽然该女子的行为在道德和情感层面上不被认可,过于自我中心,自私自利,漠视了机上绝大多数旅客的合法权益,但没有出现扰乱行为不能认定为“机闹”。


“机闹”是指在民用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或相关人员故意扰乱飞行秩序、安全秩序、客舱秩序等行为,严重危害民航运输安全和秩序。这种行为不仅干扰了正常的飞行活动,还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影响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出行体验。该女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对民航运营秩序的干扰,降低了其他旅客的出行体验,但其行为并没有违反现行法规,也没有明显的扰乱行为,不能认定为“机闹”。但如果旅客在要求下机的过程中,与其他旅客发生争执甚至斗殴,扰乱客舱秩序;或者不听从机组人员安排,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构成“机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从个人选择角度看,我们理解她的选择,但不赞同,更不支持。


但是,该女可以要求终止行程、潇洒离开已经关舱门的客舱,她敢拍胸脯保证承担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所有代价吗?


她不敢。


根据民航运输管理和安全方面的规定,航司和机场会因为她的下机采取相应的后续行动,包括安排其他旅客下机、清舱、找出托运行李、重新安检、旅客登机、关闭舱门、等待空管起飞指令等,这个过程会产生一系列费用;后续行为也会引发延误,延误损失也是可以明确量化的,这些损失均是下机旅客行为的结果。尽管旅客有放弃行程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权益。《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旅客坚持下机,不顾航空公司和其他旅客的权益,导致航班延误或造成其他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有的代价,还是要付出的。


目前,还没有航司尝试过向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的旅客追索直接损失的先例,但如果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航司哪怕就是千手观音,也没有那么多胳膊可以打折了往袖子里揣的,迟早会考虑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和其他旅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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