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来信人:周** 来信时间:2021-05-17)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省现在关于农村房地一体确权宅基地面积,依据皖农合〔2020〕38号1.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2.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3.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另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2户没分户的按2户标准执行吗,另超过2户标准又如何执行?
回复:(回复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回复时间:2021-05-20)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留言收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对农村宅基地用地确权登记面积进行了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或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对于宅基地超面积标准如何登记问题。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