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实施建设,修建道路。南都记者11月6日从“信用中山”获悉,日前中山市坦洲镇政府向坦洲镇十四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10151元,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168.2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坦洲镇政府开出的“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4〕1042号”显示,坦洲镇十四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13年8月开始,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十四村芳草街的地块实施建设,用于道路的用途。经测量,占地面积共计9168.2平方米。该用地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核查并提供的有关数据资料,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中位于D33ZRH20240053所示地块中有7265.2平方米为建设用地(地类名称为“公路用地”),56.1平方米为未利用地(地类名称为“河流水面”)其余1846.9平方米属于耕地(地类名称为“水浇地”),根据《中山市坦洲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该9168.2平方米的用地范围内,共计1082.39平方米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坦洲镇政府向坦洲镇十四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具体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110151.0元,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芳草街的土地9168.2平方米,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芳草街的土地9168.2平方米之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82.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