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研究】改变基本农田农业种植用途的合同约定无效

创业   2024-11-13 18:48   广东  
【裁判要旨】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法律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土地经营权流转时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改变基本农田农业种植用途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基本案情】
阳谷某专业合作社诉称: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判令被告交还土地;2.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剩余土地租赁费45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果树苗等损失157600元;4.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10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郭某义辩称:原告所称协议不实,双方也没有约定赔偿事宜,树苗是本人出钱栽种,与原告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6日,原告阳谷某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郭某义签订协议书,约定:1.原告把流转土地承包给被告共计100亩,被告每年支付给原告承包费每亩650元,于每年6月15号支付一半,下一半于10月15号支付;2.原告免费给被告提供梨苗、花椒苗,由被告种植,被告保证90%的成活率,否则死一棵包赔原告20元;3.三年后被告种植的梨树、花椒树,属于原、被告双方,以后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4.被告交保证金10000元,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每延迟一天支付10%的违约金,成活率达到押金顶租金;5.被告不得改变种植,保证树的成活率,否则包赔损失,原告有权收回承包土地;6.如有一方违约,每亩包赔违约金1000元;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
诉讼中,被告认可收到原告的树苗8000棵,但对存活率的约定不予认可。经查,案涉《协议书》载明“甲方免费给乙方提供梨苗、花椒苗,由乙方种植,乙方保证90%的成活率,否则死一棵包赔甲方20元。” 二审期间,郭某义认可收到被上诉人树苗8000棵,经过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案涉土地上剩余成活树苗20棵,双方当事人对此勘验结果均无异议。另,一审诉讼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土地租赁费3万元,2021年剩余租赁费15000元未付。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鲁1521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被告2020年10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二、郭某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土地交还给阳谷某专业合作社;三、郭某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阳谷某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费15000元;四、郭某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阳谷某专业合作社树苗款143600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郭某义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2)鲁15民终10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某义不服二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2023)鲁民再3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5民终1010号民事判决、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1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二、阳谷某专业合作社与申请人郭某义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三、郭某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土地返还给阳谷某专业合作社;四、郭某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阳谷某专业合作社土地使用费15000元;五、郭某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人阳谷某专业合作社树苗损失71800元;六、驳回阳谷某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今后,新增绿色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本案中,已查明案涉土地为基本农田,被申请人阳谷某专业合作社与申请人郭某义签订协议,把100亩基本农田承包给郭某义,用来种植梨树苗、花椒树苗,协议的内容和目的系种植树苗发展经济,改变了土地的耕种用途,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原审认定协议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纠正。
本案中,阳谷某专业合作社主张郭某义返还案涉土地,因案涉协议无效,该主张依法应予支持。阳谷某专业合作社基于无效《协议书》主张郭某义支付2021年剩余租赁费15000元,不应支持,但郭某义占有使用案涉土地期间,在种植树苗的同时种植玉米,已经获取利益,因此应当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关于树苗损失赔偿款143600元。协议双方对于案涉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均应当明知,在此情形下,仍然违反法律规定签订案涉协议,改变土地用途种植树苗,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对于造成的树苗损失1436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
       来源:土地法制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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