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莫言的毛星火,貌似触犯多宗罪?

文摘   文化   2024-03-09 19:18   广东  
微言求大义,小诗写真情。

若无同道人,踽踽亦独行。




屠呦呦女士获诺奖后,全国人民都为之自豪,很多人屠呦呦多次没能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而为她鸣不平。与之不同的是,莫言先生获诺奖后,在国内却却遭遇了冰火两重天的命运。

一方面,莫言赢得了巨大的声誉和广泛的尊敬;另一方面,莫言的作品和莫言本人,都招致了前所未有的批评乃至攻击、谩骂。有人宣称,应该将莫言的作品扫进历史的垃圾堆,有人呼喊,要求中国作协开除莫言的会籍。理由大家都知道,是因为这些人认为莫言的作品抹黑了中国。

而最近一段时间,有一个名叫“毛星火”(真名)的人,更是到法院起诉了莫言,要求莫言向全国人民道歉、向先烈和毛主席道歉,并且赔偿全国人民每人1元钱,共计15亿元人民币。

一时间,“莫言被起诉了”的消息迅速引发了一波流量,其火爆程度,就是近期发生的贵州山火和山东德州暴徒驾车撞击小学生的事件,都不能与之相比。

毛星火也因此火了,一时间成了流量王。这大概正是毛星火想要的,他如愿以偿成了网红,恭喜他。

能够想到操起法律武器对付莫言,可知毛星火还是有一点法律意识的。但是,不知毛星火是否意识得到,他自己的一番行为,可能也已经涉嫌违法或犯罪了,并且还不是一宗罪,而是三宗、四宗罪。作为一名研习法律的人,我觉得有必要地给毛星火一点善意的提醒。

这不是吓唬毛星火,也不玩说反话的文风,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真诚地认为,毛星火起诉莫言以及在网络上公开讨伐莫言的行为,可能涉嫌触犯以下几种罪:

第一,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毛星火起诉莫言的诉讼请求之一是:判令莫言赔偿全国人民每人一块钱名誉损失费,一共15亿人民币。我们假定,毛星火认为莫言的言论和作品“侮辱了英雄先烈”、“伤害了全国人民的感情”这一事实可以成立。也承认,毛星火有起诉莫言的权利。但是,毛星火起诉莫言的行为仍然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

首先,毛星火以全国人民的名义起诉莫言,并代表全国人民要求莫言对全国人民进行赔偿,很多人表示并没有委托他提起该项诉讼。可见,毛星火涉嫌虚构了“受到全国人民委托”的事实(也可以认定为是“隐瞒了没有受到全国人民委托的真相”)。另外,毛星火要求法院判令莫言向全国人民每人赔偿1元钱,而谁都知道,全中国大约有14亿左右的人,但是毛星火却提出了总额15亿元赔偿的要求。可见,毛星火还虚构了“全国人民是由15亿人组成”的事实(也可以认定为是“隐瞒了全国只有14亿人的真相”)。

其次,我们假定,毛星火在获得法院判令莫言赔偿全国人民15亿元精神损失后,一定会将每人1元的赔偿款发到每个人手中(客观上很难做到),但是,全国只有14亿人口,而毛星火却要求15亿元的赔偿。由此客观事实可以合理地推定,毛星火对多出的1亿元赔偿款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再次,毛星火虽然不是直接向莫言索要赔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其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起诉莫言,一旦法院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判决,使毛星火获得莫言15亿元的赔偿,那么毛星火的行为仍可构成诈骗罪。这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诉讼诈骗”,而诉讼诈骗在司法实践当中,通常是以诈骗罪来论处。

最后,有人可能认为,毛星火已经声明可以将获得的15亿元赔偿款用于慈善事业。但是,那个慈善机构好意思接收这笔巨款呢?那么,是毛星火准备将这笔钱掌握在自己手里来搞慈善啦?还有,不是说这是给全国人民每人1元的赔偿费吗?毛星火怎么又擅自处分决定用于慈善事业呢?处分自己原本没有权利处分的财产,无论如何都没法否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了。这可就坐实了诈骗罪。

唯一值得庆幸的是,毛星火诉莫言一案法院并没有受理。虽然毛星火不屈不挠又将起诉书递交给了北京的检察院,并作了笔录,但是可以预料,案件大概不会走毛星火所期待的司法程序。这样,毛星火的诉讼诈骗行为就只能以未遂结束。

但,未遂犯也是犯罪。而且,诈骗罪可是重罪,无论犯罪目标是15亿元还是1亿元,都是“数额特别巨大”,没有不处罚未遂犯的理由。

第二,侮辱、诽谤罪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且,在网络上以语言、图片、视频方式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同样可以构成该罪。

毛星火在网络上批判莫言时,使用了许多侮辱性的言语。比如这首《汉奸诗》:

 

对于莫言的人品与作品,当然可以有不同的评价,这是另一回事,但无论如何,任何人都不应该以带有侮辱性的语言批评他人,当然也包括莫言。退一步讲,即便莫言确实是“反动文人”,甚至犯了什么罪,他的人格尊严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看来毛星火不知道?

因此有必要提醒毛星火,随便给别人扣上“汉奸”的大帽子,可能涉嫌诽谤。而用“它”字指称某个人,将别人称为“恶犬”,则带有明显的侮辱性,尤其是在中国文化里更是如此。所以,仅因这首“诗”,毛星火的行为就已经属于《刑法》第246条的侮辱行为了。

而且,毛星火近两三年来多次在网络上发布针对莫言及其支持者的侮辱性言论,其粉丝众多,尤其是这次起诉莫言,更是使得其侮辱性言论得到了大面积的传播。如果其侮辱行为成立,那么这些都可以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表现,已经够罪了。

好在,侮辱诽谤罪是一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需要被侮辱诽谤的莫言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毛星火才有可能被追究。虽然毛星火揪着莫言死缠烂打,大概率,估计莫言是不屑于与他计较的,也不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而控告他。

另外顺便说一句,毛星火的所谓“诗”,不仅侮辱了莫言,实在也侮辱了诗。这虽然不是侮辱罪的侮辱行为,但作为一个时常写一点诗的人,我有理由对此表示反对。

第三,寻衅滋事罪

根据毛星火在网上发布的大量贴文,已经有不少人认为,他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293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包含下列几种:(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013年 7月22日起施行“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仍然以前面的那首《汉奸诗》为例,称人“恶犬”不仅具有侮辱性,而且也可以算是“辱骂”;“认贼作父”“奴颜”“丧心病狂”等,都具有“辱骂”的性质。而且,毛星火还说,如果五年内莫言还没有被法律处理,那么他将“会考虑暴力手段惩罚莫言”。这显然已经是活脱脱的“恐吓”了。而且,这种对暴力手段的宣示,恐吓的不仅仅是莫言,显然还充满了对司法机关的要挟。可见,毛星火真是已经将自己置于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的行列了。

毛星火还应该知道的一件事是,寻衅滋事罪可是一个很大、很大的口袋罪,这个大口袋,很容易把人装进去。毛星火的行为,岂能被放在口袋外面呢?

第四,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虽然不少人发现了毛星火在微博上有很多宣扬、煽动暴力的言论,并为之深感担忧;但是,并没有人认识到,毛星火的那些言论可能还涉嫌触犯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我们先看法律。《刑法》第120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8年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1.……;2.……;3.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5.……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我们再通过下面的截图来看看毛星火的言论:


 

毛星火多次、公开地宣称自己要“使用暴力”、可能成为“暴力之人”,已经有些恐怖、极端的色彩了;而下面这两张截图里的“揭竿而起”、“要是我是管理者,汉奸都要沙(杀)光,一只不留”,就更是属于赤裸裸地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了,让人想到宣称要“将以色列人从地球上消灭”的哈马斯恐怖分子。

 

 

写到这里,我不由得为毛星火捏了一把汗。但需要特别申明,以上罪名,可不是我安给毛星火的,而是毛星火以自己的行为赚得的。而他自己大概还不知道。

以上所论,权当是提供给毛星火的一份免费法律咨询意见,如果毛星火愿意,可以直接拿走,不谢。我之所以乐意给毛星火提个醒,是因为相信毛星火起诉莫言真的是起于爱国心,而不是为了赚流量。但,不能以犯罪的方式爱国呀。

2012年,在抵制日货的爱国行动中,21岁的爱国青年蔡洋在西安街头举起一把U型锁,砸向一名50多岁的日系车车主的脑袋,差点闹出了人命。为此,蔡洋为他的“爱国”行动付出了坐牢10年、赔偿52万元的代价。

这可是前车之鉴。所以,我费劲写这许多文字,是想紧急抢救爱国青年毛星火,他离犯罪已经只剩一步之遥。

不!如果真按“违法必究、有罪必罚”的原则行事的话,毛星火恐怕已经难逃法网了。

但愿毛星火能看到上述提醒,免得步了蔡洋的后尘。我们还需要他好好爱国呢,不能成了反面教材。

至于莫言,如图题照片,继续闭目养神吧。


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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