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那三个杀人小恶魔,我只想一顿暴揍

文摘   文化   2024-03-20 07:04   广东  
微言求大义,小诗写真情。

若无同道人,踽踽亦独行。



反思刑罚的人道性


河北邯郸三名初中生残忍杀害自己同学的事件,引发全网极度震惊,让很多人惊叹这世上真有魔鬼。

对于那三位冷血少年令人发指的暴行,我实在不愿意再去描述。和大多数人的看法一样,我认为:这三个残暴的少年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实,根本用不着讨论他们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我们都应该庆幸,幸亏三年多前“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法》第17条,已经明确规定: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相信,没有任何理由认为那三个杀人少年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没有什么理由不核准追诉。刑罚是必然的,他们无可逃避。


但,我们的心仍然无法得到安慰。若可能,我只想对那三个杀人小恶魔来一顿暴揍。

之所以有这样的冲动,是因为我觉得,仅仅依法对这三个少年杀人犯判处刑罚,远远达不到惩罚的目的,远远不够。

首先,按照我国刑法,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犯多么严重的犯罪,都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其次,根据《刑法》第17条第四款,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次,对未成年犯,需要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而且,按照法律,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这是法律上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规定。

我感到非常的羞愧。作为一名以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为业的人,我曾理所当然地认为法律的上述规定具有不言而喻的正当性。但是面对邯郸发生的这起初中生杀人案,我对法律的上述规定的正当性产生了深深的怀疑。

这样的杀人恶魔,即使被判处了刑罚,被关进了未成年犯管教所,也不过像是进入了一所全封闭寄宿学校罢了,他们真的能够感受到是在被惩罚?真的能够感受到刑罚的痛苦性?

刑罚是一种惩罚,“痛苦性”是刑罚的本质特征。这是一个常识。

假如刑罚没有了痛苦性,那么它想要实现的报应和预防目的都将无法达成。这是另一个常识。

然而,自从刑罚的人道主义滥觞之后,以自由刑为主要刑罚方法的刑罚体系,就日益失去了它的“痛苦性”特征。

现代刑法的惩罚,如果说还有痛苦性的话,那也只是失去财产、自由、生命所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几乎已经不具有任何肉体上的痛苦。

而古代的刑罚则不同,几乎都是可以带来肉体痛苦的惩罚方法,这才真正算得上是一种惩罚。

我又一次感到了羞愧。因为年轻的时候,我也曾追随着一众知名或不知名的刑法学者鼓吹过刑罚的人道性,并且自以为正义。

但是现在,随着年龄的增长,随着对人性之恶的痛彻体察,我认为是时候反思一下“刑罚的人道性”这个自相矛盾的说法了。

显然,现代刑罚体系是建立在自由价值和财产权利被高举的基础之上的,刑罚的惩罚性,也是建立在自由或财产被剥夺的“痛苦性”之上的。

但是,对于那些残忍的犯罪者来说,他们扭曲、麻木的心灵真的会因为失去自由而感到痛苦吗?对此,我表示怀疑。



一个真正珍视自由的人,是不太可能随意侵犯他人的自由、生命的。犯罪人已经以他们的行为表明,自由在他们眼里毫无价值。所以,以剥夺自由的精神性痛苦作为刑罚惩罚的基础,显然是太过虚幻了。

我认为,刑罚要恢复它惩罚的本质,就应该适当采用某些能够带来肉体痛苦的刑罚方法。

有人可能会说:你也太偏激了吧!肉体刑与文明社会背道而驰,犯罪人也是人,怎能被残酷对待呢?

我只能说,刑罚的人道性是一种极其虚伪的道德观念。既然要惩罚,为何不能实施真正具有痛苦性的惩罚呢?我们不能以人道性,来否定刑罚的痛苦性。何况,免除了侮辱性的肉体惩罚,并不真的违反人道性原则。

比如新加坡,被公认是个严刑峻罚的国家,其惩罚方法中保留着“鞭刑”这种肉体刑,但新加坡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谁能否认呢?

新加坡鞭刑源自英国刑法。英国于19世纪初在新加坡、马来亚一带设立海峡殖民地,将鞭刑正式编入《海峡殖民地刑法第四条例》。在新加坡受英国统治的时期(19世纪初至1962年),适用鞭刑的罪行包括抢劫、严重偷盗、破门行窃、性侵犯、强奸,和以操控性工作者为生的人等。现在新加坡的法律中,鞭刑是一种附加刑,一共有超过40种罪行可以适用鞭刑。

看到河北邯郸那三名初中生杀死同学的案件时,我不由得就想到新加坡的鞭刑,觉得很有必要将其引入到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如果真能引入,那么在法院判决三人故意杀人罪成立之后,就可以狠狠地抽他们一顿,一方面在他们心中树立起刑罚的威严,另一方面也可解公众积蓄的心头之恨。

如果直接将三个杀人恶魔送进未成年犯管教所,就太便宜他们了,他们也不会觉得受到了什么惩罚。十多年后当他们刑满释放,我不相信他们就能变成好人,那时三十多岁的他们身强力壮,对社会将是怎样的一种威胁!

暴揍三名杀人小恶魔的念头或许是非理性的冲动,但对刑罚人道性的反思以及建议增加类似鞭刑的肉体刑以彰显刑罚的惩罚性,则是我认真的、理性的思考,并非戏言。文明社会的惩罚,也需要一点点暴力。

不过,新加坡的鞭刑,仅适用于由医生证实身体状况合适、年龄介于18至50岁的成年男性罪犯。若犯人未满18岁,一次最多只能被判10下鞭刑,而且藤鞭的规格会比一般的轻。只有最高法院有权力对未达16岁的男性判处鞭刑,初等法院无权将他们判处鞭刑。这又是对未成年人的体恤与保护,对此我不以为然。

我倒是认为,那些年少的恶魔更需要这种具有肉体痛苦性的惩罚。父母有教养子女的责任,社会也有管教自己未来接班人的责任。

由此延伸开去,我也赞成赋予中小学老师以惩戒权,呼吁将中国古代教书先生手中的戒尺,重新交在老师们的手中,让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惩戒那些不懂规矩的未成年学生。



也建议,每所中小学校都应该设立一间专门的惩戒室,对于霸凌同学、破坏秩序、不守规则的学生,依规进行正式的惩罚。

之所以有这些胡思乱想,是因为我们的法律上仍然留有缺憾:假如河北邯郸那三个杀人恶魔年龄均不满12周岁,就仍然没有办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那当如何是好呢?

如果将他们释放回家,我们所有人的感情上过不了这个坎。所以,当法律无法惩罚他们的时候,唯一能安慰人心的,就是皮鞭伺候,至少将他们暴揍一顿,可以让他们心有敬畏,免得天理不存。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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