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同道人,踽踽亦独行。
昨天参加了一个小型学术研讨会,会上听到一种声音(呼吁):
法律教授们应该少发表点论文,多参与点立法;少搞点抽象高深的理论,多花心血教给学生们实战能力。
时间及会议主题所限,会上没机会对上述论点进行深入讨论。一觉醒来,想私下里说几句:
首先表态,我认为上述论点说的不错,无比正确。但,这世上有很多正确的观点,要实践起来却是不切实际。上述观点正属此类。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正确”却“不切实际”的情形,是因为论者没有考虑到法律教师群体真实的生存状况,把法律学者的一部分社会责任当成了全部的社会责任,认为他们看重的那一部分才是最重要的。
其实,法律教授们难道不喜欢参与立法吗?非也。
有一部分法律教授,是相当热衷于参与立法的。尤其是国家层面的重要立法,由于其中可能隐含着名垂青史、名利双收的巨大诱惑,常常引得各路神仙打架,为争夺立法草案主导权而掀桌子翻脸也是有的。没有机会参与立法的法律学者,也常常对立法草案发表意见,关于立法建议的热文快文,是很多法律学者的拿手好戏。总之,无论哪一个层级的立法,绝对都少不了法律专家的参与和背书。
都这样了,为什么还要呼吁法律教授们多参与立法呢?难不成,要让每一个法律教授都去参与立法,甚至只参与立法?
立法固然重要,但不得不说,立法并非学术。而学者的天职乃是学术研究,一位法律学者,不参与立法没有太大的问题,但不从事学术研究则一定是有负于学者之名的。
另外,学界和实务界的法律人虽然都将自己看成是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但不同职业的法律人的社会角色和职能又是存在分工的。既不能将法律学者的社会角色混同于立法者和其他法律职业者,也不能将法律学者定位在一个献计献策者、一个政府决策咨询师。学者有学者的使命,那就是进行知识生产和思想创造,并以知识生产和思想创造的成果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
当然,上面那些都是清高的说法,但并不是试图抬高法律学者在法律共同体中的地位,或者将知识生产和思想创造看得比参与立法和其他法律实践更重要。
为了消除人们的这种疑虑,我们也完全可以从俗气的一面来说。比如可以这样来理解:
与其他任何圈一样,学术圈也是一个名利场。那么最能给法律学者带来名利的是什么?当然还是大项目、大部头著作和重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而不是参与立法。有了大项目、大部头著作和重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就更容易获得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各种人才头衔、重要的学术职位,随之而来的就是优渥的待遇和受人仰慕的名望。
让一个法律教授少发表论文多参与立法,岂不是叫他自毁长城、自摔饭碗吗?完全没有站在教授们的角度考虑问题。所以我才说这是“正确”但“不切实际”的观点。
学者有学者的卷,尤其是还没有评上教授职称的年轻学者,更是卷得一塌糊涂,对他们的成长来说,发论文、拿项目更是跨越人生几道门槛的硬通货。要是劝他们“少发表论文多参与立法”,就不只是没体谅到青年法律学者们的卷,也是在误导他们。
所以,无论从清高的一面,还是从俗气的一面,都不能轻蔑法律学者们只知道发论文不知道参与法律实践。
至于让法律教授们“少搞点抽象高深的理论,多花心血教给学生们实战的能力”,也有同样的荒谬性和不切实际之处。很简单,法学院不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怎能教给学生实战的能力?实战能力难道不是应该在实战中去获取和提升吗?
论者的潜台词无非是,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不重要,实战能力才重要。但,你能相信法学理论知识不行而法律实战能力却很强的神话吗?
如果承认法学理论知识还是有用的,那么就不能再苛求法律教授在传授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培养学生的实战能力。毕竟,术业有专攻,大多数法律教授们也没有实战过啊!让他们从内卷变为外卷,那不是强人所难吗?
道不同,理亦不同。不同职业的法律人,在不同的道上各按其理即可,然后交流协作,而不是越俎代庖,才会有健康的法律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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