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部门预案的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备案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从以下8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备案作出规定:
1.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
3.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6.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上述规定的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7.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上述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8.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上述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备案的材料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审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