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前的安全防护措施

文摘   2024-08-26 09:20   江苏  

一、工艺处置及采样分析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进行设备、管道内部气体分析,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容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在盛装或输送过蒸汽、水、风等介质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上动火的,要尽量断开法兰或加装直板,并进行设备、管线内部气体分析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分析数据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30min;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规定的接触限值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化验分析合格后,工艺系统要采取有效隔离措施,设备、容器、管道首次动火,须采样分析合格。
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彻底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规定时间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分析采样时,采样点的选择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必须选择有代表性的上、中、下(左、中、右)三个点进行检测,采样时要将采样管伸向设备内部。设备内的气体比空气重时,应在底部采样;设备内的气体比空气轻时,应在上部采样。
二、动火环境的检查确认
作业前,要检查确认动火环境是否安全,对动火点周围下水系统存油进行冲洗,下水系统内无存油后要对下水系统进行有效封堵,下水井及地系统用不少于两层的石棉布覆盖,并用不少于5cm厚的细土封堵,或用水泥抹死,无存油的地沟要满水。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三、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一般按照动火作业的部位、时间、危险程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以及固定动火区作业。由于动火作业的危险性大,且动火作业的部位千差万别,有的在设备内,有的在设备外,有的在高空,有的在井下,加之设备管道内的介质也各不相同,动火作业的环境也大有不同。因此,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时,必须针对作业的内容结合作业位置、作业环境等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并应妥善保管。
对于动火作业,各企业有不同的要求和管理方法,需要提醒的是,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动火点距生产装置、罐区边界15m以内(一般生产装置边界是装置围栏或相当于围栏的位置,罐区边界是防火堤),对该装置或罐区安全生产可能造成威胁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该单位领导或值班人员会签,必要时加派动火监护人。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
四、现场检查安全措施交底
动火作业前,基层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底,基层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对需动火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动火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措施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作业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
安全措施交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作业(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按照作业(施工)的要求,对作业(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进行细化和补充;二是要将作业人员(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项讲清楚,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需要说明的是,《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明确要求,即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
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主要内容有:
(1)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2)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3)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安全措施交底工作完毕后,所有参加交底的人员必须行签字手续,基层单位班组、交底人、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各留执一份,并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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