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一“管”到底

文摘   2024-10-21 15:11   江苏  

建筑垃圾

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

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

过程中所产生的

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与我们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

如果我们长期忽视建筑垃圾

将对城市环境卫生、生活条件和

土地质量评价产生不良影响




近年来,无论是从国家、省、市政策层面,还是基层执行层面都高度重视建筑垃圾的规划和管理,支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城镇管理)积极响应要求,重点加强建筑垃圾动态监管,严抓许可办理、备案登记,严查运输、处置过程,严打偷运偷倒案件,各环节全流程从严监管,一管到底。


01

全面加强源头管控



召开建筑垃圾工地管理系列会议,要求各在建工地制定详细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建筑垃圾类别、数量、产生与完成时间、处理去向等计划,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回收利用、污染防治等措施,并且要求各施工单位在苏州建筑垃圾数字化监管平台完成工地网上备案,确保建筑垃圾处置合理规范。

严格落实“一工地一责任人”工作机制,加强对工地现场的检查力度,要求施工现场公示经备案的处理方案,要求各在建工地做好围挡、视频监控、喷淋、号牌识别设备等,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台账管理,对各工地工程渣土的出和入进行全流程管理。

截至目前,累计接收并审核45个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17起,完成简易备案589个,累计巡查283次,出动队员1132人次。


02

全面加强运输监管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垃圾运输环节,严格监管运输过程,强化运输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支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城镇管理)联合交警、交通等多岗位开展执法联动20余次,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排查可疑车辆,通过大数据平台、视频实时监控、常熟渣土车智慧管理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时查看在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轨迹,结合前期建筑垃圾备案、许可的材料,做到精准筛查、快速锁定。

同时,采取“专项+常规”、“白天+黑夜”的巡查模式,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的快速反应模式,严把“入口关”、“入地关”和“偷倒关”。截至目前,累计出动队员1353人次,开展夜间建筑垃圾整治行动263次,有效规范建筑垃圾规范化运输、处置。


03

全面加强末端处置



为有效防治环境污染,规范工程渣土消纳场建设运营,支塘镇强化对镇域范围内固定消纳点和利用消纳点的监管,明确不同类型消纳点的建管要求,督促各类终端消纳场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信息监控设备,记录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此外,通过建立消纳点联合审批机制及实地勘查模式,准确掌握各消纳点的实际运行情况,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工程渣土消纳规范、合理、安全、环保。目前通过上级验收的建筑垃圾固定消纳点共有2个,网上备案利用消纳点4个。


04

全面加强行政执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从快查处建筑垃圾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重处罚”,有效震慑建筑垃圾各类违法行为。落实“应查尽查、应溯尽溯”全链条查处要求,坚持一案多查(查源头、查路线、查去向),对所有“源头线索”一律移送源头地,以“打源头、挖团伙、端窝点、铲链条”为方向,重点打击团伙性、系列性、跨地域性案件,斩断利益链条,强化联防联治。支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城镇管理)协同公安、交通等岗位重点对交通道口、毗邻区域、工地周边开展执法临检,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


今年以来

共查处建筑垃圾“两非”案件12起

处罚金额14.39万元



以案释法


案例:龚某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案

2024年4月30日,常熟市支塘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龚某将华东食品城公寓楼屋面防水维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常熟市支塘镇华东食品城公寓楼下的公共场地上,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存在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龚某进行批评教育,向其开具责令停止违反城市管理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清理建筑垃圾,恢复现场原貌,并于2024年5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掌握的证据,综合考虑当事人堆放建筑垃圾的具体情况,最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第六十五条第二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供稿 | 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城镇管理)
审核 | 徐佳瑜、骆亚琴
发布 | 顾珂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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