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填报
典型案例
&启示
一
法人口径不能忘
统计原则要记牢
二
报表填报需认真
数据复核需落实
# 执法案例
某公司主要经营某品牌手机及相关产品的销售业务。在填报应交增值税指标时,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相关数据进行填报。该单位统计人员在使用制度中公式计算时,误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数据看反,造成应交增值税指标填报错误。
# 案例启示
在填报统计报表时,一定要细致谨慎,并且要安排其他人员对数据进行复核,填报人、审核人都应熟知最新的统计制度,真正做到填表、审核“双负责”。
根据新修订的《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填报要求
填报应交增值税时,应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本期应负担的增值税。本期发生的进项税额全部抵扣,公式计算结果可以为负数,同时也不抵扣会计账簿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上年年末留抵的进项税额。
# 拓展
在填报应交增值税统计数据时,有两种计算方法可供使用,企业可选择其中一种,并在确定计算方法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1、根据《会计科目》取值
应交增值税(本年累计发生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简易计税
2、根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相关栏目进行计算
应交增值税(本年累计发生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加计抵减额(1-本期累计数)
本期加计抵减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1-本期加计抵减额=每期加计抵减额之和)
来源:北京朝阳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