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
甘肃国家调查普法宣传微课堂第十一期
本期我们学习第七条
01
修改前后对比
02
知 识 拓 展
新修改《统计法》更加聚焦维护统计法定职责履行:
●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法定职权。
●新修改《统计法》立足于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增强抗干扰性做出重要修改。
●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由“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新增“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内容。
●这些修改,为领导干部依法组织领导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提供了法治遵循。
四个“不得”:
NO!
第一个“不得”:
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NO!
第二个“不得”: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NO!
第三个“不得”:
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
NO!
第四个“不得”: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03
课 后 练 习
01: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 )、( )、( )的职权,不受侵犯。
A、统计调查
B、统计报告
C、统计监督
D、统计
01:
新修改《统计法》第七条新增了():
A、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B、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C、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
D、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供稿丨执法监督处
制作丨临夏调查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