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社会,卖儿女、讨活命是一直存在的。其中,因性别不同,社会分工与角色不同,儿子、女儿的价位也不同,通常,以卖女儿居多。
第一,在农业社会时期,儿子是主要的生产劳动力,是创造价值的主要载体,也是家里传承人;第二,泼出去的水,女儿迟早要出嫁。那个时期,卖女儿类似于变相出嫁,可以换钱,如小女模样乖巧伶俐,身段纤细可人,卖个好价钱是意料中的,给家中带来不菲的经济收入。
根据情况不同,普通买家一般是花钱买女儿当媳妇儿为主,好一些的人家一般以花钱买丫鬟、讨小妾为主要目的。
民国时期,李家卖女
这几日,一张民国时期的卖女儿换钱《契约书》出现在人们眼中。虽与老家沁阳无关,但与沁阳不远,一个叫王封的地方,是不是后来的焦作矿区王封煤矿那一带,已无从考证。
今有小女李椒萍,14岁,河南人。因家贫无力抚养,愿以典当的形式给金家,为了她的活命。当了6两白银,外加一斗米又三升,不能赊账。如李、金两家后人看到,可保存。
李崇义
民国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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