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近日,福建晋江灵水中学一女生跳楼自杀,自杀前给妈妈留遗书,称遭同学霸凌,下辈子还做妈妈的女儿。3月26日,女生妈妈称,女儿还不到13周岁,平时很活泼。霸凌女儿的不止一人,查到她多次给一个霸凌者转账。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13岁的初一学生王X,被3名同班13岁的同学打死后埋尸灭迹,3名行凶者没有一丝一毫的惊慌失措和神情异常,而且还企图瞒天过海、统一口径,编造谎言误导对失踪者的搜寻。“反正我是未成年人,杀人不用偿命!”在这种有恃无恐心理支配下,一些丧尽天良的小恶魔犯下了一桩桩人神共愤的罪行:
2004年7月27日,黑龙江省通河县风山镇X村13岁的少年赵X强奸了同村14岁的少女明X,并威胁如敢报警就杀其全家。案发后赵父欲花钱私了,阴谋未逞,就造谣儿子与明X处对象,明X母亲宋X气愤不过,提起诉讼,在同意赔偿9021元后,赵X被当庭无罪释放。庭审结束回家后赵父怒扇儿子一巴掌,并怒骂道:“有能耐,怎么不把她弄死呢?!”2005年9月26日,判决书下来仅仅5天,溺惯成性的赵X就手持尖刀当着明X的面,对其母连捅19刀致其毙命,然后对着瑟瑟发抖的明X得意地说道:“这就是报警的下场!”。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X被判劳动教养一年半,刑满后离开原籍改名换姓混迹于茫茫的人海之中。
2009年10月20日,一个15岁的山西少年在网上发帖雇凶杀母:“她让我没有一点上网自由,我恨她,请帮我除掉她,愿意者请与我联系。”几天后山西省运城市一名同样沉迷网游的初中生,为了200元“报酬”成为凶手,俩人竟联手将那位可怜的母亲砍死。
2012年4月10日,广西河池南丹一名13岁小学六年级小女生,因嫉妒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将其邀至家中杀害并分尸。最终以其监护人赔偿受害者家庭10.8万元结案。
2018年2月3日,湖南益阳沅江市一名年仅12岁的六年级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持刀将母亲杀死。惨案发生后,吴某及其家人无一丝一毫忏悔,反而念念不忘的是吴某能否继续上学的问题。
2018年4月22日,甘肃镇原县一名7岁女童被悬挂在树杈上死亡,警方认定,9岁的姜小亮猥亵并掐死了7岁女童曹小欣(化名),然后将尸体吊到一棵约2米高的树上,伪造曹小欣上吊自杀的假象。
2018年12月2日,湖南益阳沅江市泗湖山镇一位12岁的男童吴某康在家中用菜刀杀害了自己的母亲。而事件的起因也仅仅是吴某康在家中公然吸烟,母亲看到后不满他的行为,进而教训了其一番。
2019年10月20日,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在家中将邻居贺X的10岁女孩淇淇杀害,并抛尸灌木丛。因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对蔡某某实施收容教养,期限为3年。不过,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问题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2020年10月29日,陕西省兴平市金城实验中学初二15岁的休学学生袁X被2名社会无业人员和4名兴平市职业教育中心在校生殴打致死,次日遗体被拉运至距兴平市区20公里外的阜寨镇张耳村,残忍地掩埋入野外1.5米深的土坑内。死者遗体被挖出后,双目怒睁,死不瞑目。
澎湃新闻2024年03月19日:近日,广东清远市阳山县的陈女士向澎湃新闻反映称,2月26日下午,其8岁的侄女陈果(化名)在公园的厕所内被一名13岁的男孩陈某某性侵。事发当天,陈果的父母报警。陈果的家属说,3月18日,派出所民警告知,由于陈某某不满14周岁,无法追究其刑责,故对此案不予立案。
阳山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陈果的家属提出控告陈果被强奸一案,阳山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决定不予立案。家属已经向多部门投诉反映此事。3月19日上午,澎湃新闻先后联系当地镇政府和派出所,截至发稿前,未获得回应。3月19日,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处获悉,事发后,陈某某被停课,现在又回校上课了。在未有上级通知前,老师也没有权力不让陈某某回校上课。
所谓的校园暴力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行为等,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当然校园暴力也不仅仅发生在学校内部)。下面的一组数据,对于你我或许并不陌生。
2023年7月6日12时许,介休市关于未成年人欺凌事件的通报。6月17日(星期六)15时许,郎某1(男,12周岁)、原某某(男,案发时不满11周岁)、郎某2(女,11周岁)三人路过张兰镇长泰园小区附近,遇到李某某(男,12周岁)后,质问是否骂过他们。随后,郎某1等三人将李某某带到长泰园小区公厕附近,再次质问是否骂过他们并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强迫其吃异物(屎),录制视频后上传网络。
2023年10月30日,网曝福建龙岩永定区侨育中学一名男生在厕所被逼迫吃粪便。相关视频显示,一名男生在厕所用手指蘸了排泄物后,在身旁同学的要求吃下,还被询问“好吃吗”等。
小恶魔们一次次惨无人道的暴行,公众一次次的出离愤怒,然而由于制造这一起起暴行的禽兽不如的少年,作案时都不够刑责年龄,于是一次次地逃脱了法律最严厉的制裁,受到的惩戒也仅仅只是监护人赔偿、做恶者异地继续求学或转入特殊学校感化教育。冰冷无情的法律一次次地开恩,全民一次次无比悲愤的大潮过后,我们的社会又一次次地恢复到以前那种死水微澜的状态。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13岁的初一学生王X,被3名同班13岁的同学打死后埋尸灭迹,3名行凶者没有一丝一毫的惊慌失措和神情异常,而且还企图瞒天过海、统一口径,编造谎言误导对失踪者的搜寻。公众好不容易被平复下来的怒火再一次被点燃起来,群情义愤激昴,强烈要求判处3名小恶魔死刑,以告慰死者在天之灵,抚平遇害者家属的精神创伤,狠狠震慑那些校园霸凌者和未来潜在的行凶者。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3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这起性质极其恶劣的未成年人团伙故意行凶杀人案,只有经过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由法院经过审判定罪量刑。如果最高检没有核准追诉,案件就要退回到行政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送到专门学校,设置专门场所,进行闭环管理。
我国秦朝出土的文物中描述了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一个男孩偷了别人的牛。官府判决,孩子身高不到六尺,所以让他先回家。第二年再次测量身高时,他的身高达标,受到了严厉的处罚。在秦朝,牛是非常重要的生产工具,偷牛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一经查实,按大秦律例一定会受到严厉惩罚。
清真乾隆44年时,四川盐亭县有位9岁孩童刘麽子,向同村一位9岁的小伙伴李子相讨要胡豆,对方不给。刘麽子一怒之下,殴打李子相,导致李子相小朋友摔死了。
按照大清律法,10岁以下杀人案,应奏请皇帝裁决。四川总督于是将此事上奏,希望乾隆皇帝能念刘麽子年幼无知杀人而予以减刑。
但没想到,乾隆皇帝看到奏折后,龙颜大怒,直接下旨痛斥:若第因其年幼辄行免死,岂为情法之平?况九龄幼童即能殴毙人命,其赋性凶悍可知,尤不宜遽为矜宥!”
译成白话文就是:如果年纪小杀了人就能免死,还有情理王法吗?况且小小年龄就能打死人,可见本性凶残,更不能轻易饶恕,不然长大了还不上天?
我国古代对未成年人杀人犯罪,都有一套相对合情合理的判决律条,到了清代就更为成熟了,主要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
1.对杀人案非常严格,7岁以下才无条件免死,10岁以上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2.不搞“一刀切”,不完全以年龄作为判决条件。10岁以上,如果情有可原,也可减刑;10岁以下,如果情节恶劣,也可重判。
同时还规定,未成年人杀人从情处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重要条件:
一是犯人15岁以下;二是死者必须年长犯人4岁;三是犯人被死者故意欺凌;四是犯人意外杀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是防止、遏制、惩治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但对于未成年人加害未成年人的暴行似乎没有多大遏制,反而变相地起到了保护施暴加害者的法律效果,难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就不需要保护了吗?我们不能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社会舆论和民愤强烈时,仿佛黔驴技穷似地只会修改刑事担责年龄这一手了。
生命无界限,任何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对未成年犯罪的无条件宽恕,就是对受害者的不公,也是对犯罪者的纵容!法不能总是向不法低头和让步,法更不能成为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的空子,公平正义不能总是泡在泪水里,不能总是淹没在终生的悲愤、遗憾和无穷无尽的悔恨里。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总成为小恶魔们肆无忌惮施暴行凶杀人的挡箭牌!不唯年龄,综合考虑做案时的心理素质,真实智商,实际心智、心思,施暴杀人手法、手段和技巧,情节、性质、残忍程度和社会危害,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以法严惩,才能极大地震慑全国此伏彼起的校园霸凌案,才能极大地震慑那些以未成年为挡箭牌肆无忌惮的行凶杀人者。
我认为:绝不能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罪犯就是罪犯,该判死刑的就判死刑,不能因为年龄大小而区别对待。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应该是被侵害的未成年人,而不是侵害他人的未成年人。只要他的主观意识是伤害他人,只要他是有意而为之,那么他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未成年人可以免责,老年人可以免责,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想干掉一个人,那么完全可以雇一个未成年人或老年人,这样天下就会大乱。
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现在的孩子不管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发育都今非昔比。与之相对应,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也有增加的趋势,有些还呈现出组织化、成年化的特征。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和严重性,并及时拿出新的应对措施来。对法律的修订不仅必要,而且必须。法律要尽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但绝不能因惩戒疲弱而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更不能在客观上纵容未成年人胡作非为。
《唐律疏议》中写,15岁以下是少年,15岁以上是成年,7岁以下的儿童犯了死罪,可以不加刑。8-10岁这个年龄段犯罪,如果是偷盗或伤人,赔钱就行,但是你去杀人的话,那必须要杀人偿命,若地方官对杀人少年减免罪行,则必须上奏皇帝,有皇帝裁决。10-15岁杀人,必须死刑,没得商量。
那再看看国外的情况,在有些国家,8-9岁的小孩子杀人,会送到监狱里监禁几年再处决,监禁多长时间,各国情况不同,拿伊朗来说,少年杀人,男的监禁到15岁处决,女的监禁到18岁处决,在所谓的西方文明的国家,如新西兰的案例,14岁男孩杀死了流浪汉,结果就是牢底坐穿。
目前,不论是《刑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亟需修订。把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改为8岁为宜,因为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把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改为8岁是合理的,同时,要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可以追究学校负责人和其监护人的责任,并由学校和其监护人赔偿受害人的一切损失。
儿童是民族的未来,也是党和国家的希望。亿万儿童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做好保护儿童工作,发展儿童事业,培养造就一代新人,是提高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实现我们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兴旺发达的必然要求。
让犯罪分子遥逍法外不是立法初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国家立法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对不是为了人民的现行法律法规,必须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另外,请不要再用校园霸凌这个词,这个词完全是对犯罪的美化。在社会上,我打你一顿,这叫故意伤害,但是在学校里叫校园霸凌。在社会上,我天天打你,这叫寻衅滋事,但是在学校,这叫校园霸凌。在社会上,我抢你钱了,这叫抢劫罪,但是在学校,这叫校园霸凌。在社会上,我把你衣服扒光了,我强迫你吃屎喝尿,这叫强制侮辱,强制猥亵,但是在学校,这还叫校园霸凌。长期以来,霸凌这个词的传播已经模糊了校园犯罪的界限,导致很多学校的管理者甚至是执法人员遇到校园里的暴力犯罪,第一定性就是校园霸凌,从而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施暴者自然认为本身的行为是没有问题的,从而引发了更多更严重的暴力犯罪。所以,请不要再用校园霸凌这个词,这个词完全是对犯罪的美化,犯罪就是犯罪,它不叫校园霸凌。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