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精品案例评析之三——“红运来”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企业   2024-11-04 17:56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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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金玉刚律师、金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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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某些品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子标记检测法,如何审查分子检测报告以及开展同一性鉴定,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可适用于水稻、玉米、大豆等原始品种鉴定、实质性派生品种鉴定和品种真实性鉴定,且其他植物品种的鉴定亦可予参考。该标记法已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确立为国家标准。果子蔓属凤梨的品种同一性鉴定可以参照《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


一、相关判决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某植物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某农科公司

一审:(2020)粤73知民初961号

二审:(2022)最高法知民终1362号

二、法律要点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植物品种的同一性鉴定


三、案件介绍


上海某植物公司是“红运来”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经鉴定,广州某农科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种苗与授权品种“红运来”繁殖材料具有同一性。广州某农科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苗长达六到七年之久,年销售数量为100万株至300万株。广州某农科公司的侵权持续时间按3年计算,每年按100万株计算,损害赔偿按品种权许可使用费1.9元/株计算,已满足上海某植物公司请求赔偿的数额。为此请求:1.判令广州某农科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繁殖、销售上海某植物公司授权品种“红运来”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2.判令广州某农科公司向上海某植物公司支付赔偿金300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广州某农科公司负担。广州某农科公司辩称:广州某农科公司未侵权,其销售的是“新红星”,与上海某植物公司的授权品种“红运来”的生物学性状并不一致。上海某植物公司提交的《技术鉴定意见书》是自行委托检测不具有证明力,请求依法驳回上海某植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果子蔓属品种的DNA测试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属于没有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的品种,上海某植物公司自行委托检测机构检测时,所适用的鉴定方法没有相应标准,形成的检测意见不应予以采纳。因无法证明被诉侵权种苗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故判决驳回上海某植物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某植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海某植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广州某农科公司负担。二审期间,上海某植物公司表示被诉侵权种苗目前尚处于种植状态,活性良好,授权品种“红运来”的标准样品保存在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上海)分中心,具备进行司法鉴定的条件。法院准许上海某植物公司的鉴定申请,并经双方同意,指定江汉大学生物基因检测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上海某植物公司起诉主张。

四、最后判决内容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公证书》记载的接货、封存以及之后的拆封换盆、再次封存过程连续、完整,且与上海某植物公司取证视频、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票、出库单等互相印证,能够证明被封存的被诉侵权种苗与被诉侵权行为的关联性。法院在调取公证封存的种苗作为待测样品时审查了其封存状态,双方当事人对封存的状态均予以认可,因此,认定待测样品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有事实依据。

在所涉鉴定技术与方法问题上。上海某植物公司为证明被诉侵权种苗属于授权品种“红运来”的繁殖材料,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一审中宁波某技术公司作出《技术鉴定意见书》使用的AFLP分子标记法,是一种分子标记技术,我国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使用该标记法得出的检验结果如何解读缺乏相应标准,宁波某技术公司鉴定人员焦某的证言也证实了此点,故宁波某技术公司作出的《技术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二审中江汉大学生物基因检测鉴定中心作出检验报告使用的MNP标记法。二审中,法院委托江汉大学生物基因检测鉴定中心采用MNP标记法进行同一性鉴定。《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可适用于水稻、玉米、大豆等原始品种鉴定、实质性派生品种鉴定和品种真实性鉴定,且其他植物品种的鉴定亦可予参考。目前,该标记法已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确立为国家标准。因此,果子蔓属凤梨的品种同一性鉴定可以参照《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进行。

在江汉大学生物基因检测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问题上。江汉大学生物基因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结论为,被诉侵权种苗与授权品种“红运来”遗传相似度为99.91%,为极相近或相同品种。品种权人对用于检测的被诉侵权品种待测样品和授权品种对照样品均应尽力、勤勉举证,善尽合理注意义务,确保来源清晰、保存妥善、送检过程真实可信,符合鉴定要求。本案中,上海某植物公司对用于检测的两样品已尽勤勉举证义务。对于被诉侵权种苗的购买、接货、封存以及拆封换盆、再次封存等过程均进行了公证,公证书亦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票、出库单等互相印证,证据链条清晰、完整,能够证明被诉侵权种苗来源于广州某农科公司。同时,上海某植物公司善尽合理注意义务,对于其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种苗采取了较为妥善的种植方式,亦确保了其符合鉴定要求。在鉴定开展阶段亦已经审查了被诉侵权种苗的来源,完全可以确定送检的待测样品即为来源于广州某农科公司的被诉侵权种苗。广州某农科公司作为生产、繁殖者,仅仅质疑被诉侵权种苗的来源,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对于广州某农科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五、律师评述


本案属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主要涉及问题包括:


(一)如何确定植物品种特征、特性的检测方法

目前,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确定被诉侵权植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植物新品种是否相同的检测方法主要是DUS田间观察法检测和DNA基因指纹图谱检测。DNA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法是选取授权品种样本构建其基因指纹图谱,随机选取多份授权品种的活体样品,并检测多份样品之间的DNA指纹图谱一致性,形成授权品种的基因指纹图谱,并以此作为基础判定被诉繁殖植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是否相同,从而达到检测目的。而DUS田间观察测试方法是一种用于评估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方法。田间观察对比测试通过在田间,分别种植两种或两种以上植物品种进行观察对比。DUS田间观察对比测试通常包括三个阶段: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在特异性阶段,测试人员会观察对比品种之间的差异,以确定被诉品种是否具有独特的特性。在一致性阶段,测试人员会评估对比品种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的一致性表现,以确保同一品种在不同环境下的表现一致。在稳定性阶段,测试人员会分别观察对比品种在不同年份和不同环境下的表现,以确定其是否具有稳定的遗传特性。田间观察检测法,需要二至三年时间,时间长,成本高,不利于对权利人保护,也不利于案件及时定纷止息。一般原告都不愿意选择田间观察检测法,而被告常愿意并引导法官进行田间观察检测。在草本植物品种中,授权机构通常存放授权品种的种子,可以通过调取授权机构存放的种子或该品种权原有的指纹图谱来判定。而木本类植物品种在申请授权品种时无需向授权机构提供用于保存的繁殖材料,因此需要通过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品种植物繁殖材料来构建该授权品种基因指纹图谱。本案二审中鉴于上海某植物公司表示被诉侵权种苗目前尚处于种植状态,活性良好,授权品种“红运来”的标准样品保存在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上海)分中心,本案具备进行司法鉴定的条件。法院准许上海某植物公司的鉴定申请,并经双方同意,指定江汉大学生物基因检测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最终确定被诉侵权植物侵权。


(二)当事人单方委托测试报告的采信规则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委托相应鉴定人进行鉴定并最终由相应鉴定机构基于接受法院委托进而出具的鉴定报告。而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不具有法定性,一般不能直接被法院采信,而应认定为私文书证。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虽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经司法鉴定程序所获得的鉴定意见,但法律并未排除其作为证据的资格,一般可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和准用私文书证的质证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对其证明力进行从严审查。当自行委托取得的书面意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作出、检测程序合法、对照样品来源可靠、检测方法科学,经质证对方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一般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本案中,针对上海某植物公司自行委托形成的《技术鉴定意见书》,二审期间,经上海某植物公司申请,宁波某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技术鉴定意见书》签字人之一焦某出庭作证。周某证实,宁波某技术公司业务范围包括知识产权鉴定、科技咨询鉴定;对于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宁波某技术公司会根据专业类别,从专家库中选取鉴定人员;对于鉴定人员的资质,公司围绕专业是否相符、是否具有相应技术职称进行审查。焦某证实:焦某是宁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专业为果蔬种质资源与遗传育种,是宁波某技术公司的技术顾问,《技术鉴定意见书》是其利用AFLP分子标记技术作出,AFLP分子标记法是分子标记技术之一,没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比对的结果显示两样品AFLP指纹图谱相似度95.08%,但该数值只代表遗传的相似度,是否意味着两个样品为相同、近似抑或不同品种,其不能判断。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两样品指纹图谱相似度95.08%,该数值只代表遗传的相似度,但该数据如何解读缺乏相应标准,意见书中关于“两品种一致性高度相似”的结论与鉴定人员的当庭陈述存在不一致,故仅凭该鉴定意见并不能确认被诉侵权种苗和授权品种特征、特性相同。二审中,上海某植物公司另提交了其委托江汉大学系统生物学研究院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用以证明被诉侵权种苗是授权品种“红运来”的繁殖材料。该报告记载待测样品为A1,对照样品为B1,参照《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进行检验,结论:两者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但二审法院认为检验报告中没有写明A1、B1具体指向的品种,而上海某植物公司认可A1、B1为其自行提交,故该项检验使用的待测样品和对照样品均来源不明,法院不予采信。因此上海某植物公司提交的两份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书均未被法院采信。  


(三)以DNA基因指纹图谱检测作为同一性判断的适用方法

DNA基因指纹图谱鉴定检测是分子标记检测方法,因不同品种间遗传物质DNA碱基排列不同,具有高度的特异性,故可能通过识别遗传物质DNA的碱基排列的差异来区别不同品种。目前主要的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包括SSR标记法、SNP标记法、AFLP和MNP标记法。


1.关于应否组织进行基因检测法鉴定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则(二)》第二十一条,对于没有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的品种,可以采用行业通用方法以授权品种与被诉侵权植株的特征、特性进行同一性判断。因该法条中所谓“没有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的品种”显然不是指该品种无法在技术上实施基因测试,而是指该品种的基因测试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而不能履行该条后述的“行业通行方法”,涉案AFLP分子标记法是分子标记技术之一,没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比对的结果显示两样品AFLP指纹图谱相似度95.08%,只代表遗传的相似度。而MNP分子标记法已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确立为国家标准,可适用于水稻、玉米、大豆等原始品种鉴定、实质性派生品种鉴定和品种真实性鉴定,且其他植物品种的鉴定亦可予参考。因此二审法院基于上海某植物公司表示被诉侵权种苗目前尚处于种植状态,活性良好,授权品种“红运来”的标准样品保存在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上海)分中心,具备进行司法鉴定的条件,准许上海某植物公司的鉴定申请,并经双方同意,指定江汉大学生物基因检测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广州某农科公司不同意鉴定,主张相应鉴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通过田间观察检测的方法确定两者特征、特性是否相同,法院对此意见不予支持。


2.关于江汉大学生物基因检测鉴定的证明效力问题

江汉大学是国家标准GB/T38551-2020《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的起草单位之一,该鉴定是利用多重聚合酶链式反应(PCR)和二代高通量测序扩增并检测样品基因组上的MNP标记位点,从而分析测序数据,获得标记位点的分型结果进而得出鉴定结论。针对某些品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子标记检测法,此时如何审查分子检测报告以及开展同一性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可适用于水稻、玉米、大豆等原始品种鉴定、实质性派生品种鉴定和品种真实性鉴定,且其他植物品种的鉴定亦可予参考。目前,该标记法已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确立为国家标准。因此,果子蔓属凤梨的品种同一性鉴定可以参照《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进行。本案中,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且查明被诉侵权的凤梨种苗尚处于种植状态,活性良好,授权品种“红运来”的标准样品保存在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上海)分中心,具备进行司法鉴定的条件。法院调取了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种苗作为待测样品,并审查了其封存状态,之后送交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被诉侵权种苗与授权品种“红运来”遗传相似度经检测为99.91%,两者为极相近或相同品种。最终法院以此鉴定报告认定广州某农科公司侵权,支持上海某植物公司起诉主张获得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7.5万元的高额赔偿。

律师介绍

金玉刚

京师海口律所执业律师


业务领域:海关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保护


海关法律事务,包括走私违规及刑事辩护,出口退税争议解决及合规,海关估价、原产地、检验检疫、归类与纳税争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


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专利权、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





金玉刚律师

联系方式|138 0718 1109

金羿

京师海口律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涉外争议解决;国际贸易和关税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国际商法硕士,曾于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公派留学研修国际商法硕士项目。


在涉外争议、国际贸易、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曾在《商业法评论》发表《论跨境消费者格式仲裁协议》,在《北外法学》发表《论人工智能在商事监管中的应用》等专业文章。


业务简介:金羿律师先后办理数十起境内外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众多著名的境内外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案件类型包括民商事合同纠纷、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公司类纠纷、股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等,涉及行业包括新能源汽车、金融证券、医药医疗、电信、出口信用保险等。


金羿律师曾参与国内著名企业法律咨询项目及政府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并参与相关法律意见及立法建议的协助起草工作。


典型案例:

1、某德国电子产品零售企业与某中国上市公司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标的额折合人民币8000万余元;

2、某开曼群岛基金机构与某香港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之间关于美元债券兑付的保证合同纠纷的诉讼、执行及破产申请程序,案涉标的额折合人民币1.2亿余元;

3、某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出口企业之间的系列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涉标的额折合人民币合计3000万余元;

4、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汽车服务公司之间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案涉标的额近人民币8000万元;

5、某中国上市车企与买方之间的系列产品质量和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标的额近人民币3000万元;

6、某知名股权投资机构与某香港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涉标的额近人民币6000万元。


◆擅长行业:新能源汽车、电信、金融证券、医药等。




金羿律师

联系方式|191 6850 3237

编辑 | 孙澳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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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 林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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