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企业“走出去”的风险防范(三)——企业合规运营

企业   2024-11-12 17:56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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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金羿律师

一、引言

如笔者在本系列第一篇文章亦即《细说企业“走出去”的风险防范(一)——涉外交易合同的商签》一文中说明,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严峻的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但并非完全无法避免,可以采取如下几个方面的举措实现企业“走出去”的风险防范:(一)商签涉外交易合同时审慎拟定与审查合同条款,提前防范交易风险;(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分摊和规避交易风险;(三)做好各项境内外合规工作,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运营;(四)出现纠纷后积极通过争议解决程序解决争议,避免风险与损失的扩大;(五)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甚至申请对方当事人破产清算,实现风险的规避与损失的挽回。


笔者在《细说企业“走出去”的风险防范(一)——涉外交易合同的商签》《细说企业“走出去”的风险防范(二)——投保出口信用和海外投资保险》中已对涉外交易合同的商签、投保出口信用和海外投资保险及相关实操建议进行阐述,本文将进一步细说加强企业合规运营这一风险防范方式。


二、加强企业合规运营的意义


对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而言,其业务和运营横跨中国和其出口或投资的目的国或地区,其出口和投资行为会受到中国法律、目的国法律甚至第三国或地区的法律的规制,如有违犯行为可能会引致民事索赔、监管机构处罚、惩罚性赔偿甚至刑事责任的严重风险。


同时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甚至不排除存在矛盾之处,中国与境外的法律思维和处理方式也存在显著差异, “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难免遇到不熟悉境外法律的情形,在将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方式直接照搬到境外的过程中可能会触发相应的合规风险。


因此,充分认识了解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合规运营对于防范企业“走出去”的法律、商业和政治等各类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三、企业合规运营策略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都浩如烟海,设定了大量的企业合规义务和法律责任,企业运营管理人员自行学习并了解各项合规要求缺乏现实可行性。因此“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如自身无法务合规部门,宜委托专业的中国涉外律师与出口或投资目的地国可信赖的当地律师,共同就中国和当地的合规要求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企业对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合作安排、交易合同等文件进行审核把关和修订,从而规避大部分的合规风险,为企业的出海运营保驾护航。


诚然,同时委托中外两方律师对于企业可能意味着更高的律师费用,但能够实现更好的合规保障效果。首先,外方律师熟悉当地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情况并具有与当地司法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沟通经验,能够为企业在当地的合规运营提供专业实用的法律意见,在发生合规风险后能够及时协助企业与当地相关监管部门沟通解决。其次,中方律师也不可或缺,除了提供中国法律意见外,还可以协助调查和委托值得信赖的外方律师,协助翻译外方律师的意见(如外方律师不会使用中文),协助解释外方律师提及的境外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以便企业理解,并基于普适性法律原理以及对境外法的检索对外方律师给出的境外法律意见进行复核确认,从而规避外方律师法律意见中的失误甚至外方律师被当地竞争对手等人收买而故意出具误导性法律意见的情况。由此,中外律师的通力配合能够帮助企业在陌生的海外法律环境下合法合规地运营及开拓市场。


四、企业合规要点


如前述说明,企业在海外运营的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合规义务,无法在短短一篇文章中充分解读,本文谨对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合规问题进行初步介绍和提示,不构成笔者及笔者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就具体合规问题建议委托并咨询专业律师。


(一)产品质量合规

在向境外出口产品的情况下,需要确保符合出口目的地国的的产品质量标准。如出口产品未能符合当地产品质量标准甚至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侵害后果,除了需承担个案的赔偿责任外,还可能面临集体诉讼的巨额索赔、惩罚性赔偿、政府禁售令、罚款以及产品召回责任等。


比如中国石膏板生产商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子公司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在进军美国市场后不久即于2009年开始遭受美国多家房屋业主和房屋建筑公司以石膏板存在质量问题、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为由提起的系列集体诉讼,经过多年诉讼,泰山石膏有限公司最终在2019年与多数原告达成和解,支付高达2.48亿美元的和解金以终结旷日持久且成本高昂的集体诉讼程序【1】。可见在一些境外国家或地区,特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和集体诉讼程序的国家,如未能充分尽到当地的产品质量合规义务,可能会面临巨额赔偿的法律风险。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在美国等地还可能存在一些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利用中国企业对当地法律制度不了解以及不愿意参加当地法院诉讼程序并承受高昂的诉讼和律师费用的弱点,通过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的方式,迫使中国企业支付高昂的和解金“息诉宁人”,尽管相关产品未必真的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违反当地产品质量标准。


(二)食品药品安全合规

食品和药品作为特殊类型的产品,因其由消费者直接食用,其安全性与合规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各国大都对食品药品尤其是进口食品药品设定了极为严格的监管机制,也是适用集体诉讼和惩罚性赔偿的主要领域之一。


以中国的进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为例,中国制定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了严格的食品药品监管机制,设定了进口保健食品应注册或备案、进口食品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进口食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销售进口药品应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合规义务。此外如所周知,相较于英美等国,中国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本身相对谨慎,但中国仍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确立了严格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可要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商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2】


相对应地,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大都制定了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在出口至相关国家和地区时建议调研了解相应的监管规则,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合规工作,在选择产品出口目的地时亦可考虑选择食品药品合规义务和法律责任相对较轻、监管机制相对宽松的国家和地区以降低合规风险。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

各国和地区也大都制定了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生产者和经营者一般负有的合规义务主要包括: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尽到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向消费者真实、全面地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和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等。生产者或经营者如有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以及强制绑定销售、未经消费者许可擅自扣费或续费等行为,将会违犯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理念大体相当,但具体的立法技术、立法方式以及权利保护标准可能会存在较大区别。比如,在美国著名的麦当劳咖啡烫伤案中,消费者在麦当劳购买咖啡后,在车上打开杯盖时咖啡倾覆,在大腿和臀部等多处造成三级严重烫伤,经过法庭审理,麦当劳最终向消费者支付64万美元和解金达成庭外和解【3】。可以看到该案中消费者被烫伤这一损害后果是多个因素共同导致的,包括麦当劳出售的咖啡温度过高、咖啡包装不合理、出售时未充分提醒注意高温、消费者开启杯盖的地点及开启方式可能不够谨慎适当以及消费者明知咖啡高温但未等待较为充分的时间后再行开启杯盖等因素,使得该案的责任划分存在较大争议空间。不难想见,尽管该案消费者在美国获赔64万美元,但如果同样的案件事实发生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消费者可能未必能够获得赔偿或获得该等金额的赔偿。


因此,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需要高度关注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不宜简单套用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思维以及运营和销售策略在当地开展业务,应树立好本地化合规思维,方能有效规避风险。


(四)不正当竞争合规

竞争是企业运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但竞争行为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和范围内,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较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假冒或擅自使用他人产品或服务商标、包装、名称等;恶意诋毁、抹黑他人产品或服务,包括故意给竞争对手刷差评,以及故意给竞争对手刷好评致使其受到网络交易平台或监管机构处罚;限制消费者购买其他经营者的同类产品,强制进行捆绑销售等;进行虚假宣传;从事商业贿赂;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采取“拼单补贴”或“砍一刀”等方式进行营销时需特别注意合规;以及利用市场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等。企业在“走出去”运营的过程中需避免从事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知识产权保护合规

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知识产权合规风险具体可以分为两个维度:其一是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在海外遭到他人侵权,其二是企业在海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遭受他人侵权风险

尽管世界各国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做出了巨大努力,但大部分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权的保护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企业在母国享有的知识产权往往难以自动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保护,须在当地另行申请知识产权的注册和保护。正是由于这个因素,一些“走出去”的企业因准备不充分或缺乏经验而未能及时同步在当地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容易被不怀好意者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尤其是抢注相关知识产权以干扰企业经营或索要知识产权转让款。


上述风险的一个典型案例是海信西门子商标纠纷案,中国著名家电生产商海信公司在准备开拓海外业务时发现德国博世公司和西门子公司的合资子公司博世-西门子家用电器集团(“博西公司”)已将海信公司的英文名称“HiSense”在欧洲抢注了注册商标,博西公司向海信公司开价4000万欧元的天价商标权购回金额。海信公司在欧洲法院启动法律程序,以“HiSense”系海信公司享有的驰名商标、博西公司恶意抢注为由请求撤销博西公司持有的商标权,但因彼时海信公司尚未全面打入欧洲市场在欧洲并不知名而未被支持。后在中国商务部的介入下,西门子公司为避免子公司的商标抢注行为损害其企业形象以致影响其在中国市场的运营最终选择妥协,同意博西公司以不超过50万欧元的商标权转让款为对价将“HiSense”商标权转让给海信公司【4】


尽管在该案中经过多年的诉讼和博弈,海信公司最终取得胜利,但很大程度是因为中国政府的支持与协助以及西门子公司对其企业形象受损的担忧,而其他在海外遭受知识产权侵权的中国企业可能不会如此幸运。因此,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需要高度关注目的地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做到“产品、服务未动,知识产权先行”,同步甚至提前在当地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一旦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及时寻求当地法律救济以及中国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的支持和帮助。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风险

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由于合规意识不强等因素可能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这一问题在跨境电商领域尤为突出,具体说明如下:


一方面,部分中国跨境电商经营者本身客观上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是因为跨境电商经营者一般规模较小甚至是个体经营者,本身可能缺乏技术能力与知识产权合规意识,部分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在仿制和销售名牌产品或爆款产品时可能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著作权和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从而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另一方面,合法合规运营的中国跨境电商经营者也可能遭遇海外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前文介绍,在美国等地存在一些机构利用中国企业对当地法律制度不了解以及不愿意参加当地诉讼程序并承受高昂的诉讼和律师费用的弱点,通过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的方式,迫使中国企业支付高昂的和解金。中国跨境电商经营者格外容易成为此类机构的目标:一是因为跨境电商经营者一般规模较小、资金有限、法律合规意识相对薄弱且难以负担美国高昂的诉讼成本和律师费用;二是因为知识产权诉讼专业性更高、程序可能更长,更加使得中国跨境电商经营者对海外诉讼程序望而却步,不敢积极应诉抗辩;三是因为在美国知识产权诉讼中,此类机构作为原告有权申请法院签发暂扣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并据此要求跨境电商平台配合对中国跨境电商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及资金进行冻结,从而给中国跨境电商经营者施加巨大压力,迫使其为尽快恢复店铺运营而支付和解款。


面对此类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国跨境电商经营者并非完全任人宰割,仍可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应对。首先如果原告本身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或关联机构,中国跨境电商经营者可以发挥在中国的主场优势对原告进行投诉或起诉,主张其恶意起诉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责令其撤回起诉。其次,由于原告一般会批量起诉多家中国跨境电商经营者以期获得高额和解款,被诉的中国跨境电商经营者也可以联合起来共同委托中国律师和美国律师代理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美国的知识产权诉讼,并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被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及网络店铺被冻结产生的经济损失。此举不仅可以分摊降低法律诉讼成本,而且能够对原告予以有力回击和抗辩,在原告的诉求本身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原告看到被告“动真格”应诉抗辩,为避免自身败诉并被判决承担被告的诉讼成本和经济损失的不利后果,一般会降低索赔主张甚至撤回诉讼。由此不仅能够有效应对和化解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而且能够沉重打击此类机构提起恶意诉讼的气焰,使其无利可图甚至反而“自食其果”承担赔偿责任,为全体中国跨境电商经营者争取到相对良好的市场与法律环境。


因此,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不仅需要避免侵犯它人知识产权,而且在遭遇它人恶意诉讼的情况下也应积极应诉抗辩予以回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进出境合规

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数据不仅涉及到个人信息与隐私还有可能关系到国家安全,各国大都为维护数据主权出台了严格的个人信息与数据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欧盟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美国出台了《数据隐私和保护法(Data Privacy and Protection Act)》,对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行为尤其是跨境传输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各国个人信息与数据安全保护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不尽相同,但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设定的合规义务大体一致,即: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在最小和必要的限度内收集个人信息并应当征得个人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的个人信息原则上应在本国存储和处理,如确实需要传输至境外,需申报主管部门评估审核通过;个人信息处理完毕后应及时销毁所存储的个人信息。


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去收集和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年龄、性别、民族、国籍、证件号码、居住地址、个人偏好等,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企业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即需要承担上述合规义务。而“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由于其市场位于海外,可能需要将个人信息在中国与海外间相互传输,更加容易触发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合规责任,因此需要高度关注相关国家的数据保护尤其是数据跨境传输的监管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一旦擅自进行数据的违法收集、存储、跨境传输和处理行为,可能会导致严格的法律责任,比如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滴滴公司”)违法收集用户相册图片,未经用户同意过度收集乘客人脸、年龄、职业、地址、司机身份证号和位置信息等个人信息,擅自将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外,被我国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处以高达80.26亿元人民币的罚款【5】


因此,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需要特别注意所涉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监管规则,合法合规地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


(七)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合规

近年来国际地缘政治冲突日益激烈,中国、美国、欧盟、日本与俄罗斯等主要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冲突持续不断,相关国家相继出台各种针锋相对的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措施,这些措施会对“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主要经济体的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措施纷繁复杂,笔者主要以美国和中国为例介绍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举措及其影响并提出合规建议:


1.美国的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措施

近年来,为维护其霸权地位和所谓的“国家安全利益”,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措施已异化为基于其意识形态和所谓“价值观”对中国、俄罗斯与伊朗等“宿敌”进行无理打压的法律手段,具体包括如下举措:


1)对华关税壁垒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对美贸易顺差的大幅扩大,美国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依据其国内法《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301条款等法律规定对中国产品尤其是光伏、风电设备、新能源汽车、电池等中国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品大幅提高进口关税,以行政手段削减中国产品的竞争优势


2)涉疆制裁

新疆地区幅员辽阔、资源丰富、少数民族人数众多且位于边境,是中国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的重中之重,中国政府亦采取包括财政倾斜、扶贫计划、就业支持等各种举措促进和实现新疆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美国为打压中国、破坏中国的和谐稳定,于2021年出台所谓《维吾尔族强迫劳动预防法(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妄称中国在新疆地区侵犯维吾尔族人权、对维吾尔族人实施所谓强迫劳动,以此为由对新疆地区的政府官员、政府机构以及在当地设厂运营尤其是参与扶贫和就业支持计划的大量企业实施制裁,试图破环新疆地区的经济和就业发展以及社会稳定。


美国的该等涉疆制裁举措会对受到制裁的企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受制裁企业出口至美国的货物会遭到美国海关扣货,境外合作伙伴也会因该企业受到制裁、无法顺利交付货物以及可能影响自身在美国和欧洲等反华意识形态较为浓厚地区的声誉等因素而减少甚至终止合作,从而对受制裁企业的国际业务造成巨大打击。


3)涉俄制裁

自俄乌冲突爆发后,为削弱俄罗斯在冲突中的经济与军事优势,美国采取了大量涉俄制裁措施,具体包括:直接制裁大量俄罗斯政府机构、政府官员与俄罗斯企业;对俄罗斯实施金融制裁,将多家俄罗斯银行踢出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系统,使其难以提供跨境资金收付服务;针对与俄罗斯政府或俄罗斯企业进行交易尤其是就军用物项、军民两用物项和重要战略物资进行交易或提供金融服务的的其他国家企业和机构以及主要负责人员实施次级制裁。

美国的涉俄制裁举措会对将俄罗斯作为目标市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一方面,中国企业可能因为同俄罗斯政府或俄罗斯企业进行敏感物项的交易而遭受次级制裁;另一方面,俄罗斯及中国相关银行受到制裁也使得中国企业难以顺利完成涉俄资金收付以支付投资款或收取货款,导致交易与经营受到较大限制。


4)出口管制

美国针对中国、俄罗斯、伊朗、朝鲜和委内瑞拉等国的相关组织和个人设定了严格的出口管制举措,禁止或限制出口涉核物项、火箭系统、无人机、微处理器与芯片、军用及军民两用物项等。在出口管制领域,美国还广泛施行“长臂管辖”,不仅禁止或限制美国企业向上述国家出口受管制物项,而且禁止或限制他国企业向上述国家出口任何含有美国技术、在美国原产、嵌入一定比例美国受控物项等具有涉美因素的物项。


美国出口管制执法的典型案例是中兴公司出口管制案,该案中美国司法部以中兴公司将含有美国原产组件的通讯设备在未取得美国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口给伊朗企业为由认定中兴公司违反美国出口管制规定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最终中兴公司向美国商务部累计支付二十多亿美元罚金并接受合规观察以换取美国司法部撤诉。由该案可见,尽管中兴公司向伊朗企业出口通讯设备的行为属于中国与伊朗之间的出口贸易行为,以常理而言与美国完全无关,但美国执法机构仍以中兴公司出口的通讯设备含有美国原产组件、使用了美国技术为由对中兴公司实施“长臂管辖”追究其违反出口管制措施的责任。


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会对中国企业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其一,中国企业如实施了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政策规定的贸易行为,可能遭受美国执法部门的制裁与处罚;其二,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可能导致中国企业无法继续出口某些物项,导致中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和规模受到限制,甚至导致中国企业因无法按约交付货物而被迫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其三,美国对华的出口管制政策可能使得中国企业无法获得美国原产或使用美国技术生产的芯片、微处理器、发动机等关键物项,严重干扰中国企业的供应链,对中国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导致产品完全停产的严重后果。


2.中国的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措施

中国坚定支持与鼓励经济全球化,中国的出口管制与经济措施主要是针对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国的不合理对华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措施的反制措施以及为维护国家安全采取的必要举措,主要包括如下:


1)(反)经济制裁措施

针对美国和欧盟等西方国家频繁采取对华不当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措施,为维护中国国家安全利益与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于2021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反制裁法》”),以立法形式明确了针对外国制裁打压举措的反制机制,规定我国主管部门有权对推动、参与和执行外国对华不当制裁打压举措的个人和组织列入反制清单实施制裁,中国公民和组织也有权在人民法院对执行或协助执行对华不当制裁打压举措的个人和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2)出口管制措施

为维护国家安全,中国对部分军用物项、军民两用物项、敏感技术等实施出口管制,比如核技术、无人机以及镓、锗和稀土等战略矿产资源。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需避免违反中国出口管制措施,不得违规出口禁止或限制出口物项。


3.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合规建议

首先,企业应充分了解并尽量避免从事可能违犯相关国家的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举措的经营行为,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以及次生的经济损失。


其次,因一些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措施本质上是国际地缘政治冲突的法律工具,中国与外国政府可能会出台相互冲突的政策,使得“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难以实现中国与外国法律合规的“两全”。此种情况下,中国企业应当坚持国家利益优先的政治站位,坚守国家安全“红线”,优先遵守中国政府的规定。企业切不可为了眼前利益而无视中国法律法规的禁止去配合外国政府的制裁和出口管制举措,否则可能违反中国《反制裁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最终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会严重损害企业声誉,反而得不偿失。


最后,企业如因遵守中国政府的规定而遭受外国政府制裁,可根据《反制裁法》向中国商务部等主管部门反映遭受制裁的情况,积极寻求法律救济,同时可向人民法院针对配合执行制裁措施的个人和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自身损失。


(八)海关监管与税务合规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还应做好海关监管和税务合规,配合相关海关做好进出口申报、检验检疫、缴纳关税等义务,不得从事走私、骗取出口退税、不实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总结


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中外纷繁复杂的合规要求,合规失败往往导致严重的法律责任,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应树立良好的合规意识特别是本地化合规意识,如条件允许宜委托专业的中国涉外律师与当地律师共同协助企业合规跨境运营以规避相关合规风险与法律责任。


【1】参见《关于子公司泰山石膏有限公司与美国石膏板诉讼多区合并诉讼案多数原告达成全面和解的进展公告》,载巨潮资讯网,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1日发布,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szse&orgId=gssz0000786&stockCode=000786&announcementId=1207884267&announcementTime=2020-06-02,2024年11月11日访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参见《麦当劳的咖啡,为何比星巴克、肯德基的更烫?》,载凤凰网科技网站,https://tech.ifeng.com/c/7xz9SxkVHVx,2024年11月11日访问。

【4】参见《海信跨国追回商标案内幕 西门子为何前倨后恭》,载新浪网,https://tech.sina.com.cn/it/2005-04-05/1131571850.shtml,2024年11月11日访问。

【5】参见《国家网信办:滴滴存在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载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2/0721/c1004-32482059.html,2024年11月1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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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金羿

京师海口律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涉外争议解决;国际贸易和关税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国际商法硕士,曾于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公派留学研修国际商法硕士项目。

在涉外争议、国际贸易、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曾在《商业法评论》发表《论跨境消费者格式仲裁协议》,在《北外法学》发表《论人工智能在商事监管中的应用》等专业文章。

业务简介:
金羿律师先后办理数十起境内外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众多著名的境内外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案件类型包括民商事合同纠纷、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公司类纠纷、股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等,涉及行业包括新能源汽车、金融证券、医药医疗、电信、出口信用保险等。

金羿律师曾参与国内著名企业法律咨询项目及政府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并参与相关法律意见及立法建议的协助起草工作。

典型案例:
1、某德国电子产品零售企业与某中国上市公司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标的额折合人民币8000万余元;
2、某开曼群岛基金机构与某香港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之间关于美元债券兑付的保证合同纠纷的诉讼、执行及破产申请程序,案涉标的额折合人民币1.2亿余元;
3、某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出口企业之间的系列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涉标的额折合人民币合计3000万余元;
4、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汽车服务公司之间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案涉标的额近人民币8000万元;
5、某中国上市车企与买方之间的系列产品质量和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标的额近人民币3000万元;
6、某知名股权投资机构与某香港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涉标的额近人民币6000万元。

擅长行业:新能源汽车、电信、金融证券、医药等。

金羿律师

联系方式:191 6850 3237


编辑 | 孙澳笛

审核 | 杜  荣

终审 | 林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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