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投诉案例警示汇编

企业   2024-11-14 17:53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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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律师队伍规范化建设,弘扬律师行业新风正气,进一步增强我所律师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强化提升我所律师队伍的政治意识、纪律作风和业务水平,打造一支政治坚定、恪守诚信、敢于担当的新时代人民律师队伍,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行业投诉案例警示汇编》专栏,引导我所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昆明市司法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某律师事务所某律师涉嫌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且在调查期间,拒不配合调查,拒不纠正违法行为,被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
2020年12月,XXX因交通事故受伤,2021年2月6日,XXX之子XXX向某律师咨询关于X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服务事宜。2021年2月7日,XXX通过微信转账将3万元打到某律师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律师费。后因双方就律师费的收费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正式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XXX、XXX表示不愿再委托某律师继续代理相关事宜,并要求某律师退还3 万元律师费,某律师拒绝退费。2021年5月27日,XXX投诉至昆明市律师协会,在昆明市律师协会调查期间,云南TS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7月14日向昆明市律师协会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所从未收到过 XXX交来的任何费用,也没有出具过发票,且此案我所没有办理过委托。昆明市律师协会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处分决定书》(昆律纪处字〔2021〕12号)明确载明: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私自接案、私自收费,决定给予某律师行业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并责令其返还违规收取XXX的3万元律师费。某律师至今未返还律师费。2022年1月21日,本机关向云南TS律师事务所发出书面《交办通知》,对该情况进行核查。2022年1月24日,云南TS律师事务所向本机关出具《情况说明》,陈述:该法律事务在办理中,某律师是代表律所进行谈判和收费的职务行为,某律师在双方还未正式办理书面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12月27日把费用交到了律所。并提交盖有“云南TS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的3万元律师服务费《收据》复印件。2022年3月18日,某律师到本机关,执法人员要求对某律师进行询问调查,某律师拒绝接受询问调查。3月24日本机关电话通知某律师,沟通《行政处罚调查通知书》送达事宜,要求某律师提交相关材料,某律师表示不在昆明,回昆明时间不确定。之后本机关已通过手机短信、邮寄等方式向某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调查通知书》。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云南TS律师事务所未与XXX或XXX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某律师未予退还3万元律师费,也未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

昆明市司法局认为:
律师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其行为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本案中,某律师与XXX虽然就委托事项进行过沟通协商,XXX也先期向某律师支付过3万元,但XXX、XXX与 TS所双方就律师费的收费事项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未正式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且某律师系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费用。云南TS律师事务所于2021 年7月14日向昆明市律师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关于 XXX 投诉我所某律师违反规定收取律师费未签订合同却拒不退款的情况,我所未收到XXX 交来的任何费用,也没有出具过发票,且此案我所没有办理过委托”。虽然 2022年1月24日云南TS律师事务所又向本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该法律事务在办理中某律师是代表律所进行谈判和收费的职务行为,某律师在双方未正式办理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12月27日把费用交到了律所,属于律所统一收案和统一收费。本机关认为,云南TS律师事务所2022年1月 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与2021年7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前后矛盾,且云南TS律师事务所在明知 XXX、XXX 已经明确表明不与律师事务所缔约的情况下仍提出本案“属于律所统一收案和统一收费”,显然与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对2022年1月2 日云南TS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本机关不予采信。结合某律师与XXX、XXX 发生争议的时间、《收据》显示的入账时间以及云南TS律师事务所2021年7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机关认为,某律师构成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以及第三十九条:“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四)……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之规定,因某律师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且在本机关调查期间,拒不配合调查,拒不纠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综上,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某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风控部门提醒我所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且协议内应注明律所对公账户,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委托人开具律师业专用发票,收费应严格遵循所内法律服务收费办法,严禁有任何形式的私自收案、私下收费。律师应在委托合同权限范围内做到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切实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当事人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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