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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甲、刘某乙两姐妹系刘某与被告杨某的女儿。2019年7月,刘某与杨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归刘某所有,两个孩子由刘某抚养,杨某不需要承担抚养费。2023年11月,刘某以刘某甲(12岁)、刘某乙(10岁)为原告,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二原告抚养费每月各1500元。后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给予二原告抚养费每月各8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
法条链接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条中所称“抚养费”,具体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法官说法
不同于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子女的出生事实或收养行为而产生。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实务中,父母协议确定或法院裁判确定抚养费都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需求等因素而作出的。随着社会物价水平、父母收入、子女个体情况的变化,原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期限等均有可能发生不再适应子女的需求或父母的负担能力的情况。尤其是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水平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时,必须允许子女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裁判的抚养费请求。这也是父母共同对子女承担抚养责任的要求,与该方原来负担抚养费的多寡,是否实际负担支付抚养费义务均没有关系。
子女提出的抚养费请求必须合理,如果其请求的数额已经明显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增加抚养费诉讼不以父母已经离婚为前提。一般而言,父母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都与子女共同生活、共同照顾子女的日常饮食起居,共同支付相关的抚养费用。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对子女生活所需不愿付出甚至离家外出,长期不归,对子女不管不问的不负责任父母。
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已经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进而,子女同样可以在满足本条规定情形下,要求增加给付抚养费。
另外,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前提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母一方有负担能力。这里的负担能力主要是指负担增加抚养费的能力。从司法实务层面看,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客观上不具备增加抚养费的负担能力,那么即便以满足本条规定的必要情形为由,判令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增加给付抚养费,也会导致实际执行不能,甚至可能激化父母子女间矛盾,故也应作为审查是否支持子女增加抚养费请求的考量因素。
END
文字丨张庆江 校对丨刘明翘
编辑丨卢惠君 审核丨逄春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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