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卫战——购房未过户被查封,权利人可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

政务   2024-06-21 15:41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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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1月10日,魏某与A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丽泽小区一套房屋,魏某向A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经过一番精心装修后入住。但是在2022年5月26日,魏某发现自家房门上出现一张法院张贴的查封公告,告知其房屋被法院查封,魏某遂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房屋的执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中,魏某作为一般买受人,已向法院提供案涉房屋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在法院查封前实际入住并装修该房屋。

魏某提出案涉房屋购房款已经全部付清,并向法院提供了A公司出具的商品房预收款专用发票收据二张以及银行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明案涉房屋购房款已经付清的事实,但在购买后因A公司的原因未办理过户。

综上,从案件现有证据来看,魏某享有排除法院的执行权利,对魏某要求中止对案涉房屋执行的异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后语

房屋,为人们提供遮风挡雨、保暖避暑的场所;为家庭提供交流、互动的空间,承载着亲情、爱情和温暖。因此,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应保存好书面买卖合同原件、交付购房款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售房单位出具的专用收款收据、发票等)、在具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条件时尽早办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ND


文字丨姜文捷   校对丨郭成科

编辑丨卢惠君   审核丨逄春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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