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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绝境时,上苍又会让你遇到救星,这个救星就是普兰店法院!”“司法救助金让我们在绝境中得以缓解,给了我重新振作起来的机会,让我们看到了活下去的生命之光,感谢法院给了全家生活的希望!”
……
2024年7月24日,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院长赵林收到了这样一封来信,写信人是年逾七旬普通平凡的农妇芦某某的儿子。但不平凡的是,芦某某是位烈士遗属,她的父亲在解放海南岛战役中壮烈牺牲。凡是接触过芦某某的人都说,她善良、干净,看不得别人受苦受难,乐于助人。然而,就是这样一位烈士后代,却遭遇了一场飞来横祸。
2020年10月2日,芦某某被酒后驾车的曲某某撞伤,造成身体二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二处,多处骨折内固定物尚未取出,需要后续治疗和完全护理依赖,仅前期医疗费就垫付了20余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曲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尽管普兰店法院依法判决芦某某应得合理经济损失为95万余元,但在实际获得赔偿款20万元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场交通事故完全击垮了这个原本幸福安稳的家庭。芦某某的丈夫已于2018年去世,主要依靠农村老年人补助和烈士遗属补助维持生活,家中老宅已经坍塌,其与儿子共同租住在一间不足三十平方米条件十分简陋的旧民房里。事故发生后,芦某某的子女举债近30万元用于治疗,整个家庭陷入生活困境。因无钱医治,芦某某只能放弃后续治疗,其儿子甚至产生了与肇事司机同归于尽的想法。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本着帮助当事人解决“急难愁盼”问题的想法,一场延续在区法院各部门和上级法院之间的情法交融救助接力悄然启动。
人间冷暖,法亦有情。承办执行案件的法官姜琳琳在用足用尽强制执行措施后,告知芦某某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与负责司法救助案件立案审查的行政庭法官助理张红艳一起指导芦某某进行立案准备工作,协助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待材料补正齐全后一并移送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立案庭又将案件快速转至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
救助办公室负责人马晓晖急当事人之所急,多次到被救助人家中和当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实地走访,了解案情,耐心做申请人及其家属的思想疏导工作,同时联系当地爱心人士进行救助帮扶,为被救助人送去米面粮油等生活必需品,温暖困境中的一家人。
经过大量细致的工作,普兰店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芦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而导致家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作为烈士遗属,应当对其优待帮扶,决定给予司法救助。案件呈报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实质审核,市法院救助委员会办公室高度重视,立即行动,以“扶危济困、救急救难”为宗旨,以“如我在诉”为出发点,仅用七天时间就完成了受理、立案、作出审查意见等一系列复杂程序,创造了一个速度“奇迹”。
救助金拨付到普兰店法院账户后,财务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在第一时间把救助金送到被救助人家中,将芦某某全家从绝望中拉了回来,让他们感受到法的温暖,法院人的温情,法治社会的温度。芦某某的儿子在信中说:“感谢党,感谢社会,给了全家生存下去的希望,让我亲身感受到普兰店法院给普兰店区带来一片清澈的司法蓝天!”
国家司法救助是一项“民心工程”,彰显“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人文关怀,体现的是党和政府对民生的关注,展示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担当和为民情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的工作理念,走好群众路线,善做群众工作,忠诚履责、躬身作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寻求救助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真情传递司法温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予以救助情形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意见》规定予以救助。
不予救助情形
救助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八)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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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丨马晓晖 张红艳 校对丨马晓晖
编辑丨卢惠君 审核丨孙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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