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西夏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移送公安机关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1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对银川西夏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结合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数据线索,发现当事人在对机动车排放开展检测过程中,通过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作弊器屏蔽被检测车辆原有OBD信号,将检测时存在故障、无法正常通过检测的车辆代码进行替换,最终使不合格被检测车辆的OBD系统检测结果变为合格,并为受检测车辆出具检测报告。
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案涉企业相关责任人供述认可在检测过程中使用了OBD作弊器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事实,经初步梳理统计,该公司使用两个不同的车辆标准识别“网红码”(CALID)和 CVN验证码出具的共4800余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均为虚假报告,其非法获利初步核算已超过30万元。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全区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十类弄虚作假情形”中第一类“使用OBD一键达标作弊器等作弊装置模拟车辆检验数据干扰检测”之规定,其检测行为为虚假检测,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应当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之规定,于11月15日,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银川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已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评析】
来源: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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