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法院水头法庭在受理该起案件后,鉴于该案件具有一定的调解可能性与社会治理层面的典型性,遂依法将其委派至水头镇社会治理中心朱辉调解工作室。
在知悉材料公司、甲皮革制品厂和乙皮革制品厂的纠纷后,朱辉调解室迅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受理此案。工作人员马不停蹄地分别与三方取得联系,耐心倾听各方对事件的描述,深挖纠纷根源。他们广泛收集各类关键证据,如订单合同,明确了各方最初约定的权利义务;发货凭证,精准记录货物运输流转信息;货物检验报告,直观呈现皮革质量状况;沟通记录,还原各方在合作过程中的交流细节。在掌握充足信息后,工作人员敲定调解的时间与地点,并及时通知三方当事人,为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筑牢根基。
调解当日,调解员朱辉开场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详细向三方介绍调解规则、流程以及保密性原则,清晰阐述各方在调解进程中享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如实提供信息、遵守调解秩序等,着重强调调解秉持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旨在通过平和协商化解矛盾,而非生硬判定是非对错,致力于营造一个让各方都能畅所欲言、互信互谅的调解氛围,引导大家以解决问题、修复合作关系为导向,积极投身调解。
材料公司率先打破沉默,言辞恳切地指出,甲皮革制品厂加工的皮革质量问题极为严重,致使客户退货。这一事故不仅让公司承受了货物价值的直接损失,更对公司苦心经营的声誉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基于此,材料公司强烈要求甲厂赔偿货物损失,同时对因声誉受损导致的潜在经济损失予以合理赔偿。此外,鉴于甲厂与乙厂之间的债务关系可能对后续合作产生连锁反应,材料公司希望甲厂尽快妥善解决与乙厂的债务问题。
甲皮革制品厂在回应中,虽承认存在质量问题,但却将部分责任归咎于乙皮革制品厂,坚称乙厂在前期皮革上色加工环节存在失误,才间接引发此次质量事故,故而这部分赔偿责任应由乙厂承担,并明确提出要在拖欠乙厂的货款中扣除相应赔偿金额。
乙皮革制品厂在听到甲厂的指责后,立即进行了反驳。乙厂表示,该批货物上色出现失误,并非自身工艺问题,而是某材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缺陷,这才导致上色效果不佳,进而引发后续一系列问题。所以,乙厂认为某材料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不能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加工环节。
紧接着进入证据展示环节,各方有条不紊地依次呈上手中证据。调解人员全神贯注,从订单合同的条款细节,到发货凭证的时间节点,再到货物检验报告的各项数据,以及沟通记录中的关键表述,逐一甄别筛选。经深入剖析,调解员梳理出几大核心争议点:一是皮革质量问题的责任究竟应如何精准划分,甲厂、乙厂以及材料公司自身在其中分别扮演何种角色;二是赔偿金额的核算依据与具体标准,怎样才能做到既合理合法又公平公正;三是甲厂与乙厂之间债务纠纷的解决路径,扣除赔偿款的诉求是否合理可行,以及债务的支付方式与时间节点该如何确定。
调解员叶彩珠首先鼓励三方围绕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展开充分辩论。材料公司坚定地认为,自身提供的货物符合行业标准,并且在交付给甲厂时,经过了初步检验,不存在质量问题。甲厂则进一步阐述,乙厂在收到材料后,没有及时反馈质量问题,并且在后续加工过程中,也没有采取有效的质量把控措施,导致问题在最终成品中暴露出来。乙厂则拿出部分检测报告作为证据,表明在发现上色异常后,曾多次与甲公司沟通,怀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得到有效解决。
调解员廖洪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责任的规定,指出在整个生产加工链条中,每一方都有义务对货物质量进行把控和监督。虽然材料公司提供的货物有初步检验报告,但不能完全排除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可能性。甲厂作为最终加工环节,对产品质量负有主要责任,不能仅仅因为上游环节可能存在问题就推卸自身责任。乙厂在发现问题后,虽然及时与材料公司沟通,但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防止问题扩大化,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激烈的辩论和调解人员的专业引导下,三方逐渐认识到,此次质量问题并非一方的责任,而是多方在不同环节的疏忽共同导致的。
经过多轮激烈且富有成效的协商,三方终于达成初步共识。调解人员趁热打铁,依据协商结果,严谨细致地拟定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某材料公司欠甲皮革制品厂的加工款一笔勾销,某材料公司放在甲皮革制品厂加工的皮料归甲加工制品厂所有,甲加工制品厂赔偿某材料公司3000元,乙加工制品厂赔偿某材料公司6200元,甲皮革制品厂支付乙皮革制品厂140000元。
这起由朱辉调解室处理的材料公司、甲皮革制品厂和乙皮革制品厂之间的纠纷调解案件,在社会层面产生了诸多积极且深远的影响。
它对商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关键维护作用。在纠纷发生后,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连锁反应,导致皮革加工产业链上下游的合同违约风险增加,进而扰乱整个行业的交易秩序。朱辉调解室成功化解此次纠纷,促使三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为行业内其他企业树立了榜样,让大家看到通过合理方式解决商业矛盾、维持市场正常运转的可能性,稳定了行业对市场环境的信心。
在司法资源利用方面,这起调解案件发挥了重要的优化作用。相较于耗时费力的诉讼程序,调解的高效性在此得以充分体现。本案通过调解快速解决纠纷,极大地减轻了法院的案件受理负担,使得司法资源能够被更合理地分配和利用。三方企业也避免了因长时间诉讼而消耗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这些节省下来的资源可以投入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中,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该案件还成为了调解领域的典型示范案例。其详细且规范的调解流程,精准运用法律条文进行责任认定与协商的方式,为其他调解机构处理类似商业纠纷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模板。无论是专业的调解人员,还是面临纠纷的企业和个人,都能从中学到宝贵的调解技巧、法律知识以及解决纠纷的有效思路。这对于推动调解手段在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这起案件还是一次生动的普法实践。在调解过程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详细阐释和实际运用,让三方当事人以及参与调解的相关人员都直观地感受到了法律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应用。大家不仅明确了自身在商业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也深刻认识到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带来的后果。这种以实际案例为载体的普法方式,能够更加有效地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促使更多人在日常的商业和社会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水头镇凤起大道59号(社会治理中心112室)
0577-58101989
朱辉调解室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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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法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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