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头镇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告知

民生   2025-01-23 23:10   浙江  

水头镇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告知


为营造欢乐吉庆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水头镇2025年春节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销售注意事项


1.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2.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销售网点,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正常营业时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员必须在岗,店铺配备合规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实行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如实记录烟花爆竹销售最终去向。


3.严禁销售国家命令禁止的各类烟花爆竹品种;严禁网络渠道售卖烟花爆竹,网络渠道(包括抖音、微信和微博等)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不是烟花爆竹许可销售地点,包括送货上门这种方式,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


4.严禁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销售。


二、燃放注意事项:


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2.禁止燃放孔明灯、钢丝棉等以及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严禁无《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燃放礼花弹和装药量在1.2千克以上的组合烟花等A、B级产品。


4.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确认完全熄火后及时清理燃放后的残留物,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2)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3)妨碍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飞行安全;

(4)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除烟花爆竹经营者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组织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不得超过三十千克。


水头镇应急消防管理站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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