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至2025年5月20日止。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擅离职守,未经报备批准,工作时间不按时到岗、脱岗、串岗者(不在岗时间不计薪),单次不在岗时间>4H,或1个月内累计不在岗时间>8H,解除劳动关系。”张某签名确认同意受其约束,并保证严格遵守及履行。
2020年8月21日早上9:41张某未经批准离开公司,下午18:09才回来,离开工作岗位7小时19分。
2020年8月24日,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张某面谈。张某说2020年8月21日他找组长说因为HR不处理其工伤问题,其要就工伤问题去投诉,向组长请假。组长没有批准请假,他就出去了,之后回来刷下班卡,因为这段时间是他的工作时间。
2020年8月26日下午,公司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后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0年8月27日,张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擅离职守,未经报备批准,工作时间不按时到岗、脱岗、串岗者(不在岗时间不计薪),单次不在岗时间>4H,或1个月内累计不在岗时间>8H,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应当遵守该《员工手册》的规定。
2020年8月21日,张某脱岗时间超过4小时,公司在获得工会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依据《员工手册》的上述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据。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