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请求确认不对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秦皇岛中院[(2024)冀03民终2147号]:本案中,秦皇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不对张某1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非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现秦皇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劳动争议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上述规定依法不予受理,原审法院对秦皇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予以驳回并无不妥。
咸阳中院[(2024)陕04民终3365号]:本案中,确认某公司是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属于上述解释规定的劳动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二、因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抚顺中院[(2023)辽04民终1410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本案中,某公司已提交相关文件证明其改制系政府主导。夏某某虽主张某公司系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其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三、劳动者要求撤销档案中的处分记录,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北京二中院[(2023)京02民终7126号]:本案中,黄岩起诉商务局事务中心劳动争议,要求撤销档案中基于杜撰事实的自动离职处分,恢复客观真实的1991年9月因私出国履行辞职程序的记述及复原行政工资的真实记述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黄岩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鞍山中院[(2023)辽03民终1604号]:现上诉人因办理退休事宜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按自动离职的处理不适合,其诉讼目的是为了持续计算工龄。辽宁科技大学作为用人单位享有对聘用人员的管理权,其作出的前述按自动离职的处理至今未予撤销,该决定是否影响李冬梅工龄计算的问题,应由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行政职权予以管理和规范,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诉讼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劳动者高管身份不排除其劳动关系主体身份,相关劳动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鞍山中院[(2023)辽03民再19号]:本院再审认为,我国劳动法并未将单位高管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范畴之外。吴长征虽为北斗联俱乐部的总经理,身份具有特殊性,但其与北斗联俱乐部签订了劳动合同,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其与北斗联俱乐部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应从双方劳动力交换的实际情况,依据从属性特征作出判断。原审以吴长征的管理者身份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法律依据不足,应在对劳动关系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审理后再作出结论。
五、工伤保险责任认定,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长春中院[(2022)吉01民终3798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规定已经明确认定工伤保险责任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