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供热采暖补助与冬季取暖补贴具有不可分性
天津二中院[(2024)津02民终6652号]:王某良在本案中增加了诉请集中供热采暖补助一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王某良该项诉请与冬季取暖补贴具有不可分性,故合并审理。
二、对已有诉请增加请求金额的,可以认定与仲裁争议事项具有不可分性
乌鲁木齐中院[(2024)新01民终4952号]:本案中,张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的第二、四、五、六项诉讼请求均增加了金额,与仲裁时诉争的事项具有不可分性;张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是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与本案其他诉求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依法对上述增加的请求进行审理。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与保密协议补偿金具有不可分性
秦皇岛中院[(2024)冀03民终1688号]:本案中,张某1在仲裁时请求签订保密协议补偿金36000元,本次诉讼请求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补偿228000元,即张某1在申请仲裁时未提出竞业限制补偿,但竞业限制补偿与保密协议补偿均系因张某1认为其履行了保密义务,某某机械公司应支付补偿款的事实,认为张某1的该项诉请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予以合并审理。
四、医疗费和护理费与其他工伤待遇具有不可分性
昭通中院[(2024)云06民终1362号]:在本案中,林某1主张医疗费和护理费提供了住院发票和收条,并在一审当中进行举证质证,该主张与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并不冲突,具有不可分性,为减少诉累,一次性解决纠纷,一审法院支持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并无不当。
五、确认劳动关系与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具有不可分性
吉安中院[(2024)赣08民终1167号]:彭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时,虽然增加了确认2009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3日期间劳动关系的诉请,但该诉请与已经过泰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和2009年11月至2023年9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的诉请具有不可分性,依法应合并审理,一审法院以彭某1在劳动仲裁时未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彭某1的起诉,处理欠妥,一审法院应作出实体审理。
裁判观点归纳:
1.劳动关系是提出权利主张的前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必然与其他劳动争议事项具有不可分性,所以一审中可以提出确认劳动关系;
2.单纯增加诉讼请求的金额,而不增加单独的诉讼请求,一般认为也具有不可分性;
3.不可分性的事项通常要基于同一事实发生,或者属于劳动争议的同一大类,如均基于竞业限制、工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