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前夫因个人的怒气,将侮辱诽谤前妻的字眼,公开发布到抖音账号上,引得众人围观。近日,广西贵港平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要
原告李某(女)和被告王某(男)本是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离婚。但被告王某却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发布李某的照片及姓名等个人信息,恶意诋毁原告,指责原告“骗婚”。
由于王某的言行严重影响原告李某的生活,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侵害,无奈之下,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发布致歉声明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方面综合来认定。同时,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王某在其抖音账号内发布带有李某照片并配有侮辱性文字的视频,对李某的人格、品德作出倾向性的否定评价。视频发布后,部分网友浏览,使得原告的社会评价有所下降,因此,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虽然王某在庭审中表示已经在抖音平台删除了涉案的相关视频及照片,但案涉内容已经发布,为消除影响,王某应当在抖音平台向原告李某公开赔礼道歉。
结合王某发布视频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在抖音平台向原告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的行为必须以良好的道德为基础,以遵守法律为底线,凡逾越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受到法律制裁。当今社会,社交软件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抖音平台虽为网络虚拟空间,却不是法外之地,夫妻之间本应互相敬爱,当感情破裂确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也应好聚好散、懂得放手,而不应以诋毁重伤的方式发泄自身不满情绪,所谓的情绪宣泄绝对不是可以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的理由。
法官劝诫大家,现在手机微信、抖音已经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等方方面面,编发朋友圈内容要健康文明,不能有悖公共道德、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否则就有可能惹上官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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