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拒绝高额利诱,远离非法集资

企业   2024-09-12 19:12   新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投资理财的需求和渠道逐步多元化。面对层出不穷的投资理财产品,广大金融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学会辨别非法集资,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通过正规渠道理性开展投资理财活动。



案例一:某果蔬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 

某果蔬专业合作社2013年1月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设立14个分社,企业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审批经营范围为:为本社成员提供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苗木、大棚材料的购买,果蔬产前、产中、产后技术、信息服务及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合作社成立后,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资金互助、土地托管、粮食存兑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等,造成1.16亿余元不能兑付。

2018年群众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提起刑事诉讼83人,追缴回部分违法资金,查封相关涉案资产,其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风险提示 

广大农民朋友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度警惕非法集资陷阱,不盲目投资,绝不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法存贷款,牢牢守住自己的“血汗钱”!




案例二:

以投资理财为饵非法吸收老年人养老金



 基本案情 

2017年初,湖南某公司对外宣称是“某某养老集团”,以预订养老服务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司工作人员采用夸大事实的方式,并以年息9%—15%以及发放投资红包、礼物等为诱饵对外虚假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吸收的存款中部分为相关人员的业务提成及给老百姓的红包,剩下的钱款,除一少部分用于养老公寓及公司装修、运营外,被用于购买某生态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股份、养老公寓和沙棘产品等。经统计,该公司共向514人非法集资3024.7万元,除去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息,红包等外,尚有2980.7万元未退还。

经法院审理,龙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苟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风险提示 

部分老年人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不强,容易上当受骗。在此提示广大老年朋友,应在正规机构进行投资理财,不要相信所谓“低风险、高收益”的说辞,注意辨别违法行为,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案例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 

2019年,高某等人利用境外服务器设立“通证银行”投资平台,对外宣称可存储主流“虚拟货币”理财,承诺随存随取,不设锁仓,以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八的高额回报等静态收益模式向公众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同年6月,该平台虚拟货币无法提取。此后,该平台关闭,无法登录。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通证银行”平台为依托,以投资该平台可持币生息、推荐投资人可获得返利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多地召开推介会、宣讲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并通过微信推广,诱导社会公众将虚拟货币存入“通证银行”。截至案发,共吸收59人虚拟货币,价值达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


被告人林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风险提示 

投资过程中,投资者要考察企业或个人真实的资产、运营状况,分析其承诺的收益是否合理,不要被“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高额的收益”等表象所迷惑而盲目投资。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非法金融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投资首要考虑资金安全,不要受高息诱惑,避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非法集资套路纵然花样百出,其实都跳不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公开宣传”“许诺还本付息”等明显特征。在此提醒广大社会公众:拒绝高额利诱,远离非法集资,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来源:宁夏处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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