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国动办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的行政处罚。接受处罚后,该企业依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相关技术标准,对人防工程被损坏的部分进行修复,使其恢复了应有的战备功能。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来源:中国国防报、上海市普陀区国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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