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的人民性、可及性与现代性——浅谈《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主要亮点

时事   2024-10-29 09:59   北京  



核心提示:《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法制,构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障体系,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公众出行需求。




武丹/制图

作者|张敏捷 张茂月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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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公布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法制,构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障体系,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推动城市现代化建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发展公共交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方向。城市公共交通是保障人民群众日常基本出行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等特点,因此,城市公共交通必须优先发展。为保障、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发展导向、城市政府主体责任、运营发展保障、运营服务行为规范、企业安全管理义务和相关违法责任,建立健全了城市公共交通法治体系。
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政治性与人民性。《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绿色低碳发展、交通运输综合发展提供了原则性与灵活性、可操作性兼具的城市公共交通法律制度。一是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二是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发展导向。《条例》规定综合采取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作为机动化出行方式,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三是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和智能化推广应用的发展方向。《条例》规定,鼓励支持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推广应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绿色低碳转型,提升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公益性与可及性。城市是人民的城市,人民城市为人民。交通运输行业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应坚持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性和可及性,积极主动地回应人民群众各方面诉求,增强交通发展成果的普惠性和共享性,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当前,城市公共交通总体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还有较大的差距。为了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现代化服务水平,《条例》以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性和可及性为抓手,全方位、系统性地构建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保障体系,包括线路设施规划布局、公共交通运输用地保障、公共交通投融资机制、多层次和差别化的票价体系、公共交通成本定价监审、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政策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条例》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现代化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保障人民所需要的基本公共交通服务。比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制定、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统筹考虑企业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并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等程序。”
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因此,必须让各种主体充分发挥作用,整合力量,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城市公共交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应积极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城市公共交通治理具有关涉多行业、多部门和多领域的特点。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建设,行业领域涉及交通工程建设、设备建造维修、服务质量管理、运营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环境治理等。这使得城市公共交通治理必然涉及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保部门、交通运输企业、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危害城市公共交通治理效果,需要政府、企业、社会、个人等多元主体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理。《条例》解决城市公共交通治理“碎片化”问题,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综合治理体制。一是明确城市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与协同机制。《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管主体,承担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监管、协调重大问题等监管职责。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协作机制。二是强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运营主体责任。《条例》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公开运营服务信息,加强运营调度管理,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要求建立全流程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经费投入,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四是构建城市公共交通重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条例》强化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运营保障制度、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三同时”制度、危险物品公共运输安全防护措施、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制度和城市轨道交通灾害防范应对措施,积极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环境持续向好。五是明确社会公众的城市公共交通防护义务。《条例》要求乘客遵守乘车规范、维护乘车秩序,列举了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本文为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共同富裕’理念下我国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2SK06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分别为石家庄铁道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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