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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行为
“清花”不是“青花”
近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移交线索,反映某当事人销售的“清花老酒”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查,当事人以汾酒集团的名义,对外销售与汾酒集团出品的53度青花汾酒(20)外包装极为相似的清花老酒,利用汾酒集团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提升自己的销量,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清花老酒是由汾酒集团出品的或者与汾酒集团有特定的关联,构成了混淆的行为。
左图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53度青花汾酒(20),右图为当事人销售的清花老酒
左图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53度青花汾酒(20)外包装,右图为当事人销售的清花老酒外包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的要求,我局拟对当事人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混淆行为的相关知识吧。
一、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采取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混淆行为的几种表现: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三、经营者如何避免自身被认定为混淆行为:
(一)密切关注商标注册情况,加强商标信息检索和商标标识的管理,明确商标使用范围,建立商标保护意识;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并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建立市场监测机制,积极应对侵权行为;
(四)加强品牌宣传和推广,维护品牌形象,提升品牌知名度。
下一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开展针对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行动,着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图文|刘成杰
编辑|雷逸慧
审核|陈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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