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机关第二批员额检察官入额考试完整版试题及答案

民生   2024-11-02 21:01   陕西  

目   录
一、写在前面的话1
二、刑事检察类考试出题要旨及答题要略3
三、民事行政检察类考试出题要旨及答题要略6
四、职务犯罪侦防类考试出题要旨及答题要略12
附件一:刑事检察类试题
(一)案例19
(二)微型卷宗21
(三)答题纸49
附件二:民事行政检察类试题
(一)案列52
(二)微型卷宗54
(三)答题纸87
附件三:职务犯罪侦防类试题
(一)案例91
(二)微型卷宗93
(三)答题纸121


写在前面的话

继2016年8月首次江苏省检察官入额考试命题后,时隔一年,我们再次以命题组的形式进行集中命题。

从去年入额考试情况看,试题基本能检验和反映入额检察官的实际办案能力和水平。为了保持命题风格的延续性和难易程度的适当性,本次命题组仍由参加过去年命题的大部分成员组成。

根据省院领导对本次员额考试的总体要求,命题组遵照司法改革精神,结合一年来全省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践情况,按照“办案需入额、入额能办案”的原则和标准,依然紧扣“规范执法、依法办案”中心,围绕“能办案、会办案、办好案”的要求,经集体酝酿讨论,形成统一命题思路并最终确定试题内容。

本次考试仍分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侦防三大类,实行闭卷笔试,答卷时间统一设计为三个半小时。试题采用案例和微型卷宗的形式,要求考生依据给定的材料回答相关问题、完成相关汇报提纲或审结报告制作。试题所设计的“案件材料”尽可能既契合检察改革对员额检察官的基本要求,又紧扣目前检察工作的主责主业和江苏检察机关规范办案的总体要求,并在去年命题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旨在为员额检察官遴选提供能反映实际能力的参考。

感谢省院领导给予我们的信任!感谢各相关市院和省院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感谢命题组全体同志的通力合作和辛勤付出!为了便于大家了解命题过程,我们将命题要旨和答题要略整理成册,并将全部试题附于后。由于我们水平有限,命题中难免出现疏漏、谬误和不严谨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严正华

2017年8月17日


刑事检察类试卷出题要旨及答题要略
 总结既往的出题经验和考生的反馈意见,大家普遍认为案例“分析+微型卷宗”的出题形式能够做到理论与实务兼顾,更为贴近工作实际,并能较为科学地检验考生水平,故而本次试题仍然沿用了这种形式。相对于以往,本次考试参考人员比较年轻,他们大多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学历层次较高,但工作时间不长,办案经验有限,极少有独当一面的工作经验。本次出题除了承继以往的立足实际、全面考查、考点丰富的考试要求之外,着重针对考生的上述特点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专门考虑:
一是重点考查考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基本问题的能力。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一罪还是数罪,是承办人需要重点分析的基本问题。本次考试着重考查了考生对上述基本问题的分析能力。
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应当分析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得出数罪并罚的结论。其中,对于李某的行贿行为要着重于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分析,认定其行为系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在微型卷宗题中,首先,需要分析案件的定性问题。公安机关认定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考生需要认真考虑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从案件的众多行为中提炼出其中的主要、关键行为,结合二罪的构成要件得出准确的意见。本案中虽然虚构事实与秘密窃取行为交织在一起,但秘密窃取行为与被害人失去对财物控制之间建立直接关联,系主行为。而其他虚构事实的行为均辅助于秘密窃取行为,系从行为。另,本案中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未支付财物对价情况下,并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交付财物的行为,故本案整体应当定性为盗窃罪。针对犯罪嫌疑人施明没有实施具体盗窃的实行行为,需要运用刑法上间接正犯理论阐述其构成犯罪的理由。其次,需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王子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王子军虽然实施了取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对施明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但其与施明之间并未形成共谋,主观上也不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法性质,故应当认定其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除此之外,为了达到全面考查的目的,在上述基本问题基础上,案例中设置了自首、立功、累犯等考点,需要考生根据刑法理论分析相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从罪与非罪的角度强调了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性。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环境下,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侦查机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避免非法证据进入审判环节。为了强调对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视,本次试卷特意设置了考点,并且在罪与非罪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在微型卷宗题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王子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中最关键的是,其是否能意识到自己在帮助他人犯罪。公安机关认定王子军构成犯罪的主要依据在于王子军曾经作过有罪供述,且施明供述中推断王子军应当知道自己诈骗他人财物。但经审查,公安机关获取的王子军的有罪供述系在对王子军执行刑事拘留后,将其提解出看守所进行讯问而形成的。此证据应当界定为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此证据一旦排除后,证明王子军构成犯罪的证据明显达不到定罪要求。如果考生未能发现王子军有罪供述取得的非法性,有可能得出王子军构成犯罪的结论。除此之外,试卷还设置了其他一些法律监督事项考点,以考验考生审查试卷材料的细致程度。
三是加重了对刑事检察工作程序性事项的考查权重。员额制检察官办案机制下,案件承办人的自主决定权进一步扩大,要求其对办案程序了然于胸,否则很容易作出错误决定。因此,试卷特意针对刑事检察工作中常见的工作程序问题设置了考点。在案例分析题中,李某的行贿行为系代表其所在单位星瀚公司,应当认定系单位行贿罪。但星瀚公司已经注销,根据单位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在单位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不应当将单位作为被追究主体,但在法律文书中可以适用单位犯罪的法律条款,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另外,李某所检举揭发的赵某的犯罪行为,虽然查证属实,但已过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应当如何处理?对此,《刑事诉讼规则》区分侦查主体做了不同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不起诉处理;对于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而不能作不起诉处理。这些考点需要考生了解相关程序,才能提出准确的处理意见。


民事行政检察类试题命题要旨及答题要略
 一、命题思路
本次命题仍然采用“案例+文书制作”的形式,以贴近实战为目的,突出考查参考人员运用法理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对办案中应知应会内容的熟悉掌握程度。按照难度与2016年江苏省检察官入额考试试题相当的要求,把行政诉讼检察和公益诉讼内容纳入考查范围。
一是围绕办案,考查能力。两道试题所涉案例都是平时办案当中经常接触的类型。第一道试题为案例分析题,以环境行政执法为切入点,内容涉及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程序、审查标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案件范围和办案思路等;第二道试题为文书制作题,采用“微型卷宗”的形式,以日常办案中比较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素材设计试题,内容涉及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审查方法和监督标准。整套试题兼顾了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的平衡。通过考试,能较全面的反应参考人员对民行检察业务知识的熟炼掌握程度,检验其实际的司法办案能力水平。
二是贴近实际,树立导向。如何从案件中发现存在的问题、确定审查思路、提出监督意见,是民行部门员额检察官应具备的基本办案素能。试题内容贴近常规的民行检察办案实际,侧重于目前办案实践中最常遇到的案件类型和法律关系,着重考查参考人员能否结合民行工作重点和办案要求,从给定的案件材料中,通过细致审查,挖掘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办案过程中不注重案件细节、不细致审查案件材料的参考人员,不容易答全所设考点。如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这一考点,从去年的考试情况看,很多参考人员因阅卷不细致而答出。今年,我们仍然对此予考查,希望以此引导办案人员培养细致审查案件材料的意识和习惯。
三是兼顾公平,难度适中。在试题设计上,兼顾了三级院业务平衡程度,除考虑三级院民行检察部门的职能配置和办案情况外,也考虑了三院民行检察部门的办案重点和办案类型。如,文书制作题仍要求撰写三级院民行检察部门统一使用的“审查终结报告”这一文书,避免选取结果类法律文书会给参考人员带来案件结论提示的弊端,也照顾了三院级参考人员在工作(法律)文书使用率上的平衡。试题难度,未超越日常办案范围,命题重点放在应知应会、常用常练的内容上,避免冷僻、刁钻的知识点。既体现参考人员的基本业务水平,也能使优秀办案人员脱颖而出。
二、考点设计
为与2016年试题考查内容有所区别,根据命题思路,本次考查的内容涉及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考点设计上,既突出常规的诉讼监督业务,也涉及公益诉讼等新业务。
第一题设计了一个行政诉讼监督案例。主要内容是龙泰公司接受滨江县科技局的专项补贴后,未经规划、环评即开建生产和科研基地。过铁军要求环保部门履职未果,诉至法院也未获支持。后因龙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职务犯罪,龙泰公司科研中心停建。自侦部门向民行检察部门移送相关线索。该案例设计以下考点:1.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判决,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应适用调解,判决驳回过铁军起诉错误;3.行政机关(环保部门、科技部门)不依法履职的行为,符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至于本题中是否存在规划部门不依法履职的问题,一方面,试题设计过程中,我们未对该问题给出更多明确信息,根据给定的材料尚不足以作出判断;另一方面,规划部门不依法履职的问题,是否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目前还存在争议。因此我们未把此问题列入考点,参考人员无论是否作答,均不影响其得分。
第二题设计了一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王运文之子王尚武在修缮房顶时,不慎跌入邻居赵红星家饲养烈性犬的犬舍,被撕咬致死。王运文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未获法院支持,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该案例设计以下考点:1.判决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一是王尚武的母亲未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二是赵红星父母未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本案审判程序违法,李天恒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后,法院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应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而不能直接要求其退出诉讼;3.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赵红星应对王尚武死亡承担责任;4.判决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例中,王运文三个诉讼请求相互独立,法院除理涉第三个诉讼请求外,遗漏了其余两个诉讼请求;5.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二审合议庭中不应有人员陪审员;6.本案符合民事案件再审的诸多条件,检察机关应当进行监督;7.申请监督过程中,王运文有过激言论,可能有涉法涉诉上访风险,故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三、答题要求
案例题
问题一:1.(2016)滨行初字第207号行政裁定符合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条件。2.过铁军诉滨江县环保局要求履行职责一案,龙泰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开工进行建设,其生产基地可能会产生污染,对公共利益产生损害。本案中,龙泰公司事实上并未根据规划局的要求停止建设,生产基地已经建成,环保局应当履行其职责以保护公共利益。故(2016)滨行初字第207号行政裁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问题二:1.滨江县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进行调解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除特殊情形以外,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不符合法定可以调解的情形。2. 滨江县法院裁定驳回过铁军的起诉错误。一方面,环保局是否履职影响过铁军的合法权益,过铁军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另一方面,本案中未出现《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的驳回起诉条件。3.滨江县法院应当判决环保局履行职责或者确认环保局的行为违法,而不应驳回过铁军的起诉。规划部门与环保部门有各自不同的职责,查处违法行为的依据、对象等也各不相同。过铁军向环保局举报要求查处龙泰公司未环评即开建的行为,与规划局查处龙泰公司未经规划许可开始建设的行为,两者存在不同。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不存在先后,也不能相互替代。环保局对过铁军的举报未依法履行职责,法院认为可以继续履行的,应当判决环保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认为没有必要履行的,应当确认其行为违法。
问题三:1.依职权对(2016)滨行初字第207号行政裁定进行监督,可以提请上级院抗诉,也可以向滨江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本案环保局未依法履职,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符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滨江县检察院应另行立案,向环保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条件成熟的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科技局给予龙泰公司的3000万元科技补贴,专项用于科研中心大厦建设,但本案中科研中心大厦未能建成亦无可能建成,补贴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属于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科技局作为发放补贴的主体,有义务追回该补贴。本案符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条件,滨江县检察院应另行立案,向滨江县科技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条件成熟的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文书题
(一)判决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主体。1.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原告。案卷材料中多处提示死者王尚武的母亲,其应为王尚武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王运文提起本案诉讼时,王尚武母亲应当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中,其未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但开庭过程中王运文曾陈述王尚武母亲离婚后改嫁到隔壁村的事实,此时,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王运文在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时,接访笔录中再次提示该信息并肯定王母仍然在世,其未参加诉讼的原因不可归责为其自身原因。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应当发现该抗点,并对其进行调查,核实身份。2.遗漏必要共同诉讼被告。案卷材料中明确提示赵红星系未成年人,监护人为其父母。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本案中,王运文起诉时,将赵红星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而未作为共同被告,此时法院应依职权通知赵红星的父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二)本案审判程序违法。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曾依王运文申请通知李天恒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李天恒在本案中毋需承担责任,本应通过主文进行判决确认,而不是迳行通知李天恒在一审中退出诉讼。否则,即剥夺了王运文对李天恒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上诉权。对此问题,二审未予纠正。
(三)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红星在本案中饲养的藏獒属于烈性犬,该动物一旦造成他人损害,赵红星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法院判决饲养人毋需要承担责任,与法律规定相悖。
(四)判决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起诉时,王运文提出三个诉讼请求,即一是要求赵红星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5.8万元;二是要求赵红星在赔礼道歉并赔偿10万元精神抚慰金;三是诉讼费用由赵红星承担。该三个诉讼请求相互独立,一审法院判决赵红星给予王运文一万元补偿及诉讼费用由赵红星承担,实际上未理涉王运文的第一和第二点诉讼请求,造成了诉讼请求的遗漏。王运文对此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虽对此进行了部分说明,但判决主文部分仍未理涉该两点诉讼请求,未能纠正错误。
(五)法院合议庭组成不合法。二审合议庭应当全部由审判人员组成,但本案中,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组成人员违反法律规定。
(六)本案审查处理结果应当是提请省院抗诉。
(七)王运文存在涉法涉诉上访风险,应当进行风险研判。案件材料提示,王运文称可能去省城、北京上访,问题得不到解决还可能会走极端,存在风险隐患。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加以注意,并提前做好研判和防控预案。


职务犯罪侦防类考试要旨
一、命题思路
根据员额制检察官职权清单的规定,作为一名侦防部门的入额检察官应当具备:全面掌握并熟练运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有效开展各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准确分析判断案件事实并定罪量刑、严格执法规范司法、具有一定的组织谋划全案、条理清晰的文书制作等主要素能。为此,我们在设定题型时,重点考虑到六个结合:
1、考查反贪工作与反渎工作相结合。本次出题中,我们设定了两道案例分析题:一道涉及反渎职侵权工作,考查了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滥用职权罪等内容的掌握;一道涉及反贪污贿赂工作,考查了对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行贿罪等内容的掌握。
2、考查执法办案和司法规范相结合。作为一名员额检察官,不光会办案,还要善办案,程序规范才能彰显司法的公正。因此,我们在第一题案例分析当中,埋伏了五个办案程序瑕疵,分别涉及初查中不经检察长批准接触初查对象、违规扣押财物、侦查活动单人询问或者讯问、侦查人员具有回避情形不主动回避、初查审结应书面向检察长报告等问题,从而考查检察官的程序规范的意识和能力。
3、考查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相结合。在出题中,我们一方面考查实体法中某种行为是否构罪以及构成何罪,例如我们在第二题中对于刘宏挪用50万元一节设定为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但因是为了单位利益故不构成犯罪,同时我们又延伸设定50万元因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损失,由此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另一方面,我们也考查程序法中管辖以及并案侦查等内容,例如第一道题中我们设定法院工作人员是构成伪造公文罪,对于该案的处理就应该按照管辖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在第二道题中行为人刘宏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此节,依据2013年1月两高三部人大法工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如果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和第三条涉及一人犯数罪的可以并案处理的规定,就应该有检察机关并案侦查的规定,就应该由检察机关并案侦查。
4、考查应知应会和洞察难点相结合。在设定所有考查点时,没有放入是是而非、定性争议等内容,重点还是考查检察官应知应会的能力,例如涉及罪名为挪用公款、受贿等常用罪名,涉及程序纠错为初查侦查中的常见问题,涉及文书写作也没考查制式文书,而是日常工作中的讯(询)问提纲和案情汇报等非制式文书。但是,既然是员额检察官,就要在各个方面高于检察辅助人员和书记员,因此我们设定了一些适度拔高知识点,例如第一题我们设定的事实,最终定性并非反渎罪名,而是构成公安管辖的伪造公文罪,带有一定的迷惑性;第二题中我们设定主要案犯刘宏为本届人大代表,由此要求考生在形成向检察长书面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时,必须首先考虑要向人大报告许可对其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否则侦查活动将无法推进。
5、考查“能说”与“会写”相结合。考查所谓“能说”,主要考查作为一名员额检察官的侦查讯问能力,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体系中,一份好的讯(询)问提纲能为检察官面对嫌疑人讯问有一个清晰的思路,从而会转化成一份好的讯问笔录能够为定案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做好讯(询)问提纲尤为重要。我们突破以往考查侦查能力的思维定势,在第二题中以制作一份讯(询)问提纲为切入口,从而考查考生对案件事实的了解、证据把握、定性的把握、讯问技巧、逻辑思维等多种能力。考查所谓的“会写”,主要考查员额检察官的文书写作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涉及多种法律文书制作,做不好这项工作也不能称之为能办案。因此,我们在第二题中设定根据卷宗材料,形成一份书面报告向检察长报告,主要就是考查员额检察官一是对案件事实的归纳能力;二是对案件的定性分析能力;三是对案件的统筹规划能力;四是文字写作和文书制作能力;文字通顺,法言法语,条例清晰,布局得当。
6、考查对新旧法律掌握相结合。命题当中,我们不仅考查了98年高法《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003年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2007年7月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共犯论处等内容;同时我们还考查了近几年当中涉及职务犯罪侦查的新的法律法规内容,主要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和2016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掌握涉及认定构罪构成何罪的问题。例如在第二题中,设定特定关系人王艳收受50万元财物,就要审查在何种情况下王艳构成共同受贿?何种情况下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何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等等。涉及司法实践中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同时,是否涉及轻重情节。例如在第二题中,挪用1000万元一节,就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范畴,需要从重处罚。
二、 考点解读
 试题一主要考点是:
从案件定性的角度,涉及5个考点:考点1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因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正常的、真实的审判活动。而本案中,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审判,没有立案及其他一系列正常的诉讼程序,案件没有进入审判程序,不存在枉法裁判的基础。《刑法》设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法旨意在于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使案件得到公平处理。本案中并没有真实相对的一方当事人受损,案件并不涉及公平公正问题。因此张某、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考点2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考点3张某、李某作为法院审判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逾越职权,制作假民事裁定书,应属滥用职权行为,但因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后果未达到立案标准,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考点4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考点5李某在张某的指示下,在虚假的事实基础上制作的民事裁定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伪造司法文书是对法律秩序和司法权威的严重侵犯。张某、李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未经法定诉讼程序,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为徇私情、私利,故意伪造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考点6张某、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但未达到法定数额不构成受贿罪。
从案件管辖的角度涉及1个考点: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从案件规范司法的角度涉及5个考点:考点(1)反渎局长无权批准在初查时接触初查对象。公开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考点(2)扣押张某手机的行为违反规定。初查过程中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考点(3)侦查人员乙与本案张某有连襟关系,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考点(4)侦查人员甲一人接待李某主动交待问题的行为违反规定。接待、询问活动需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考点(5)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检察长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而非口头请示。
试题二的主要考点是:
从50万元这节事实层面,刘宏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主要有4个考点:考点1是挪用公款给私营企业该如何定性?98年高法《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考点2是挪用公款为了单位利益将公款借给个人使用如何认定?2003年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条,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决定将公款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定罪处罚;考点3是国家出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履职中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如何认定?《刑法》168条和2010年高检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2010年11月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168条,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204页)第七条本意见所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考点4是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犯数罪如何管辖?2013年1月两高三部人大法工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如果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配合;第三条规定涉及一人犯数罪的可以并案处理。
从1000万元这节事实层面,刘宏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王艳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共犯。主要有6个考点:1是挪用公款用给单位使用如何认定?2002年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考点2是挪用公款后收受贿赂如何认定?98年高法《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考点3是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何种情况下构成共同受贿?2003年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当中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务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2007年7月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共犯论处;第十一条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夫(妇)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2016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的故意。考点4是特定关系人在挪用公款中何种情况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98年高法《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因此,特定关系人构成共犯需具备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行为要件。考点6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如何把握?2016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挪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和情节严重的范畴。
从1000万元对合关系层面,游子市飞翔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军构成单位犯罪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主要有3个考点:考点1是个人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如何区分?单位行贿需具备的要件是:1谋取单位的利益;2单位法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所为;3行贿款项有单位支付。否则为个人行贿。考点2是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如何区分?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2016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刑法390之一条规定的对有影响的人行贿罪定罪量刑,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考点3丁军在司法机关未掌握其行贿事实前,主动说明其行贿1000万元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
从员额检察官综合业务素能层面,有3个考点:考点1是文书制作能力,必须做到格式规范、文字精炼、法言法语、说理清晰、逻辑缜密。考点2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掌握,对于人大代表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向人大报告并许可。考点3侦查讯(询)问技能,要吃透案情、抓住重点、层层推进和运用谋略。
声明:本文转自“江苏检察在线”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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