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与小事
民生
2024-11-16 21:00
陕西
转自:刘哲说法;作者:刘哲
有些大案会集全省全市司法机关之力,不惜成本地要把案子办好。这些案子影响很大,也非常复杂,为社会广泛关注,很多司法官都愿意参加一些这样的案件,不仅是立功受奖的机会多,即使啥也没有得着,只是把这些案件写到自己履历中也是与有荣焉,也会显得自己高人一等。相反一些小案,很多司法官都不太愿意办,感觉没有技术含量,平平无奇,没有任何社会影响,及时办个几百件几千件,感觉也没有什么用,甚至都不如别人办一件大案子有用。因为这些案子说出去没人知道,就连自己过几年都记不住了,它们太普通、太平常,也没有成就感。因此长期办这些小案子的司法官就感觉自己的职业生命在被消磨,没有得到重视,志气消沉,容易产生职业倦怠。这种职业倦怠和消沉的工作态度,就容易不太把这些小案当回事,或者只是当作一些小事。这也仅仅是他们,也包括他们的同事和上级也很容易把这些小案就当作一些小事,一些司法工作中的小事。对于这些小案-小事就不应该分配过多的资源和精力,因此就是应该用更少的司法人力来办这种小案,从而实现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腾出人手办理那些大案-大事。只是这种方式越来越极端,大案-大事所消耗的资源可以无限大,而小案-小事所可以分配到资源的就接近无限小。小到一定程度之后,就会达到无暇思索的程度,稍微停留思考的时间都没有。据说某些轻罪办案组年办案量已经达到500件,有些人可能以为这是大要案办案组办案量的10倍,那就错了,极端的情况是可能达到50-100倍。也就是说办50-100件小案才相当于办一件大案,当然这还是特别大的大案。这还没有比较轻罪办案组与大要案办案组的人数,如果是人均办案量的话,那可能比值就有可能达到500倍,似乎太夸张了,可惜这是事实,这主要是这些办案组人数都比较多。但是我想说的是,其实小案并不是小事,对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都是天大的事。而且小案往往关乎民生,就发生在我们每个人身边,是我们最能直观感受到的案件,比如盗窃、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等等,这些案件占据了一半以上办案量,它们的处理直接关乎公众的正义观感。大案很大,很重要,但往往与公众的距离比较遥远,而且发案的比例很低,很多公众不能直观感受到。而由于有些经济的、社会的机制还不健全,导致可能存在一些道德陷阱,让我稍不注意就可能陷进去,就可能成为罪犯,或者即使我自己很注意,也不能保证我的家人和朋友多能够那么的注意,稍不留神就进去了。家里有一个人进去了,你说这个家着不着急,不但是直系亲属,就连稍微远一点的亲属都跟着着急。因为身边的一个人出事,我们都会感觉到,法律的触角已经伸到我边上来了,下一个就可能是我了。虽然我感觉我一直是一个合法公民,但是那个进去的老张原来听说也是一个合法公民啊,平时也不遭灾、不惹祸的,为什么他会出事呢,想不明白。如果想不明白他为什么会出事,也必然想不明白自己如何能够避免不出事。这就是一种命运相关性,身边人更有一种命运共同体的感觉。如果我们把这些小案当作小事简单处理,很多细节并没有搞清楚,就可能产生一些小冤案、小错案,小机械执法的案件,这些案件虽然有问题,但由于案件影响较小,关注度较低,刑罚较轻,因此纠正起来更加困难,从而也就更加不容易纠正。这就意味着小案不认真处理就会增加错误率,而错误率必然影响公信力。老张身边人是了解老张的,知道他可能是被冤枉的,老张出事的时候可能有目击证人,有了解案情的人,他们的家人和律师也会帮助他收集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帮助证明老张的清白,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时间耐心倾听,必然增加犯错的几率。当然很多时候这个错,也未必是是与非那么明显的问题,未必是完全搞错了,但是处理的必要性可能把握得没有那么好的,有不少轻微案件都是事出有因,都有一些虽然法律没有依据,但是生活有依据的合理化理由,这些理由如果你认真倾听是说得过去的,是可以进行宽缓处理的。但是认真倾听是需要时间的,如果你每年要办500件案件,每个工作日平均要处理2件案件,每个案件的处理时间只有个把小时,那么你很难愿意对一件案件付出超过5个小时的工作时间,肯定就不愿意在提讯的时候多问一问。对于这些小案你更加懒得找相关的证人和证据进行核实。你满脑子里边想得都是以最快的速度处理完,其做法很多时候就是尽量忽略案件的特殊性,忽略任何辩解的理由,尽量的进行模式化、公式化的处理。你没有时间听嫌疑人多说一句,你这种急吼吼没有耐心的态度,让嫌疑人能够感受得到。他们通过亲身的感受发现,原来司法官根本不讲道理,甚至都不愿意听道理。他们不知道司法机关分配到他们案件上的时间只有这么一点。凭什么,那些大案子当事人的人生是人生,这些小案子当事人的人生就不是人生了?小案子现在正在被当作小事,被分配的处理时间一件再减,现在正在无限接近于零。但是其实可能这个道理被误读了,他们忘记了边际递减问题,大案子给的资源多到一定程度就没有意义了。一个案件想要处理公正,应该有一个最基本的时间保障,比如提讯不应该短于多长时间,对于嫌疑人提出的辩解应该认真核实,涉及到证据应当进行必要的复核和补充,与当事人沟通应该保有必要的耐心,不应让人感受到不耐烦的感觉。也就是为了保证最基本的公正和公平,应该为案件划定最基本的时间保障和程序性保障,而不能无限压缩。每个检察官的案件负荷不能超过多少,也必须确定一个最高标准,不能无限增加。相反,大案子虽然很重要,但也不能无限浪费司法资源,也应该讲求一个基本限度,从而为小案子保留必要的司法资源。小案绝不是小事,因为公正没有小事,关乎别人的人生不是小事,涉及绝大多数案件的公正问题更不是一件小事。近年来出现的机械执法很多时候也是被无限提高的效率压力催逼出来的。给小案以必要的时间,把小案也当作一个事办,将有助于改善公众的正义观案,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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