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雨天在楼栋大堂内骑车摔伤,物业是否担责?

企业   2024-09-16 21:00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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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雨雪、凝冻等恶劣天气,我们在小区里不小心摔倒受伤,物业公司或者责任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吗?


其实,这跟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很大的关系。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及时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造成了行人摔伤,就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或负有场所管理职责的单位,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做了必要的防护措施等,那么他们很大程度上可以免责。


小区内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雨天路滑”是生活基本常识,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依法合理认定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作出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判决,彰显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6日上午九时左右,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外出买菜归来,途经一楼大厅。由于当日下雨,大厅内地板有水,物业公司在该楼幢室外放置了防滑垫室内放置了红布。原告骑车经过该红布时不慎摔倒受伤,后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骨折。


受伤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大厅地面铺设的是瓷砖,不能用于电瓶车骑行,放置红布是因下雨天为了防滑物业特意铺设的,供业主进门干脚,保持楼道干爽。


而原告所称的架空层不是必须经过大厅,架空层也不是指定的电瓶车停放点,小区指定的电瓶车停放点在该楼幢的地下室,有集中的充电装置,原告对此应当知晓。


因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错误地将电动车骑进了楼栋大堂,并不慎摔倒,被告对损害后果发生没有任何过错。被告铺设防水垫以及防滑垫的行为,是履行服务义务,不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的是过错侵权责任,被告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注意警戒防范义务,物业公司履行职责没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下,其不承担对业主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不能要求小区物业负担完全避免在小区内发生损害事故的绝对保障义务。


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预判到雨天可能导致楼道大厅湿滑,对业主进出大厅产生不利影响,在其能力范围内已经设置相应的防滑措施,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原告的摔伤并不存在过错或明显过失,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能力保护自身安全,事故发生当天下雨大厅地面湿滑,作为涉事楼幢的居住者,其对涉事大厅环境熟悉,应当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判决后,原告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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