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不义之财不可取 伸手必被“抓

民生   2024-11-18 18:58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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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近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人顾某应聘到受害人家中从事保姆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洗衣、做饭、打扫卫生等。2023年某天,受害人在饭店吃饭,期间,受害人将自己的手机开机密码及支付密码告诉了被告人顾某,委托顾某去帮助自己结账。被告人顾某乘机记下了受害人的开机密码及支付密码;从那之后,被告人顾某乘机使用微信转账的方式,从受害人的微信转账至自己的微信,再将受害人的微信转账记录删除,被告人顾某将收到的微信钱款转账至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内,转账的钱款合计47万元。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24年,顾某的家属分两次向受害人退还47万元,受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我们每个人都应坚守的道德底线。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金钱观,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途径来获取财富,而不是像顾某那样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来不劳而获。这样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更是对法律底线的公然挑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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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编辑:靳丹秀    校审:易春梅    终审:刘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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