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府规〔2024〕2号
蓬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蓬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蓬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02次会议、十八届县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蓬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南充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项目。
(一)中、省、市预算内资金投资项目。
(二)使用政府债券资金项目。
(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项目。
(四)财政补贴或者贴息建设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以及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等前期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诚实信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谋划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
(二)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三)办理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可研报告、初设及投资概算、节能审查、环评、消防、水保、社会稳定评估等前期审批手续。
(四)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
(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六)组织项目绩效评估。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项目谋划储备阶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国家政策投向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谋划储备各自主管领域拟实施项目,实行三年储备库管理,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前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乡镇联系县领导初审后,报送到县发展和改革局汇总。
第八条 项目决策阶段,县发展和改革局收集汇总后,由县政府分管项目投资领导召集县财政、自规、经信商科、生态环境、交通、住建、水务、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商,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市县专项规划,编制三年滚动储备库及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政府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经会议审定进入当年项目计划清单的项目,由项目牵头领导统筹负责,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除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式等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外,原则上,不再提交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
第九条 年度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因抢险救灾、上级政策调整等需实施但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新纳入项目县本级预算投资2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0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执行。新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县级重大项目市级提级评估的要求(南府办发〔2024〕8号)办理。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项目应按照项目业主提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经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是项目业主开展前期工作、财政部门筹措安排资金计划的重要依据。
项目前期经费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前期经费达到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限额的,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选择承包单位。
项目服务性费用应该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南充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印发南充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评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均进入县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名单管理。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应当加强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应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申报(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国家、省、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县委、县政府决策等,在加强资金来源论证审查、评估论证融资方案后,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可在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核定的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当报告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可要求项目业主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
因项目建设期内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经主管部门复核,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复核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
项目合同价金额为招标(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金额,不得高于财政评审控价。项目业主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或者故意漏项、报小建大。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以审批部门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内容为依据进行设计,不得擅自突破,应按规定对拟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性全面设计和预算。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应当先进行财政评审。
第十九条 财政评审机构应根据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现行国家计价计量规范、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结合拟建工程的性质及特点,对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预算进行全面评审。在资料完备、依据充分的基础上,财政评审机构应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应认真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在不超过财政预算评审结论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财政部门对评审结论的准确性负责,经过概算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对其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严禁规避招标。
未达到规模标准且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实施。原则上到村的财政资金项目乡镇为实施主体,以财评价下浮5%为采购控价。
群众筹资筹劳、以工代赈、民办公助、以奖代补项目从其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纵深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原则上遵循“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现场监督人员,联合市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现场当值人员,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实施现场监督。
当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是行政监督部门及其直接下属单位时,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者项目业主上级部门实施开标评标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般只允许设置一个资质条件,如果确需设置两个资质条件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涉及大规模建筑群建设的项目招标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原则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实行一体招标、主体和附属工程不得分开招标。
招标人可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并可对工程业绩设置指标要求,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应当符合各行业相关要求且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指标。原则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得设置业绩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且完成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审查、工程投资概算评审及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的,可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方式。
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采购中,有任意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应合理确定合同价格,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在抢险救灾队伍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在储备库以外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县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招标过程单位职责
项目业主。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应在项目挂网招标之日前不少于30日在南充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计划,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
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自规局、县经信商科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业绩资质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评标专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二十七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工程施工招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若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暗标盲评”模式。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严格按范本文件编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招标人单位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不得超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并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从事招标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能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职尽责;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条 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实行合同在线网签。合同的工程性质、规模、建设地点、承建方式、建筑与结构特点、金额、分期分批交付使用的期限、进度安排、质量安全、价格调整、风险范围、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中标人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承诺机械、人员、材料及其他相关准备情况。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补充协议。
(一)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违约退场条款,若施工单位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应对余下工程量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确定施工单位,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二)人员约定。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证明资料报批,取得监理或发包人的同意,并在行业监督部门备案。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否则应报请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罚,并按合同约定处以违约金。
(三)风险分担机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及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第三十一条 项目开工
项目业主在依法办理(根据项目需要)规划、用地、环评、安评、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水土保持、林地使用等相关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建设。未批先建的由审批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项目监督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项目业主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重大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和内容建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代表性且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县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的评审核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三)审计机关应根据工程规模、性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农业类项目合同金额3000万以上,其他类项目合同金额5000万以上的原则上要进行跟踪审计。
(四)项目业主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组建项目建设管理班子,项目建设管理班子包括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代表等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承担全面责任,并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管。
(五)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主体。重点督促项目业主按要求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并配备相应人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程建设例会,对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如有)履行责任及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每月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变更
严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设计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增加建设内容,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客观原因需变更设计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及时的原则,按《蓬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通过在线平台及“一网监”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政府投资项目中400万元以上的招标工程、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和100万元以上的抢险救灾工程,纳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网监”监管平台进行全程监管。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应拨付至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开设的银行账户。其中项目的人工费实行分账拨付,按要求拨付至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经审计应当调整财务决算的,项目业主应按规定调整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八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保证金可选择现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形式缴纳。
第三十九条跟踪审计、监督、项目业主(含委托方)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落实到位的,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暂缓或不予拨付资金,不得纳入竣工结算。
第四十条 经政府批准停建、缓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立即终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规划、环评、水保、社会稳定评价等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履行,及时锁定已完成合同内容,及时办理合同价款结算。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移交
第四十一条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综合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所建工程移交使用单位。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五)违规增加投资概算;
(六)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勘察、设计、造价评审、监理、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应依照合同约定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一)因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强制性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造成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额达到中标金额10%以上的,扣减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费50%。增加工程造价额达到中标金额20%(含)以上的,应当拒付该项目的全部勘察设计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纳入失信名单。
(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送审工程预算的审定金额与县财政部门委托的复核机构的审定金额误差超过±3%的,应当减半支付该项目的评审费;误差超过±5%的,应当拒付该项目的全部评审费。
(三)因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如有)过错造成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监理人员、跟踪审计人员(如有)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对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或擅自改变施工地点或施工工艺引起工程变更费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中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县属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蓬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立项审批程序表
附件
《蓬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立项审批程序表
类别 | 项目建议书审查、批复 |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行业部门审查、财评) |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
(20-1000)万元 | × | × | √ | √ | √ |
(1000-3000)万元(有“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或专项规划等”资料) | × | √ | √ | √ | √ |
(1000-3000)万元(无“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或专项规划等”资料) | √ | √ | √ | √ | √ |
3000万元以上(有“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或专项规划等”资料) | × | √ | √ | √ | √ |
3000万元以上(无“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或专项规划等”资料) | √ | √ | √ | √ | √ |
注:“×”为不需履行,“√”为需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