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24年5月8日,蓬安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县某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追风透骨丸”,执法人员现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5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4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对药店复查,发现当事人无处方又在销售处方药“十万山”野木瓜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024年8月1日,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处方药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其他潜在影响,对用药方法、用量和时间都有特殊要求,药店销售处方药时必须凭处方销售。该案例当事人将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进行销售的行为,存在较大的用药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蓬安县市场监管局部门始终把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重要工作,持续加大药品执法检查力度,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金溪所:张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