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罚!罚!监利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健康   2024-10-27 21:02   湖北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0期)


2024年5月11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监利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泰国香米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抽检不合格大米的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监利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泰国香米(商标:监北西湖和图形;规格型号:14.5kg/袋,生产日期:2024-03-26;质量等级:一级)向长沙市雨花区紫东尚郡幼儿园进行销售,经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样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4303240411190-S),其中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6日生产加工150袋泰国香米,包装上标签标明规格型号:14.5kg/袋,质量等级:一级,共2175 kg,并以4.00元/ kg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湖南省长沙市世德米业商行的朱世德,销售金额8700元,然后再由朱世德进行分销,朱某又分销给了长沙市雨花区紫东尚郡幼儿园。2024年5月6日,当事人接收到本局执法人员送达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张贴了召回公告,因抽检与报告送达的时间间隔较长,未能完成召回。


3.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情况:根据GB/T 1354-2018《大米》质量指标要求,质量等级一级的碎米(小碎米)含量有严格的指标规定,经抽样检验,涉案大米的碎米(小碎米)未达到一级的指标,因此标签标明质量等级一级是虚假的。因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700元;2、罚款25000元。罚没款合计33700元。


4.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大米主要原因是生产车间员工操作不当,致使产品出厂碎米控制不足。2024年6月5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做好进销货查验制度;2、更换生产设备的大米分级筛片,规范生产车间操作人员行为;3、严格自检要求,提高自检的准确性;4、加强公司员工法律法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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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何   双   

编审:李沛林      审核: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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