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8条

学术   2024-11-30 22:08   湖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读:

刑法第六十八条是关于犯罪分子立功表现及其相应处罚原则的规定。

一、立功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包括一审和二审),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这些表现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归案以后,主动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且经过司法机关查证属实。这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但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一般只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不能认定为立功。

2、提供重要线索: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提供有关证人等,且这些线索对于侦破其他案件具有实际作用。

3、其他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等,也属于立功表现。

二、立功的认定原则

在认定立功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2、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行为应具有实际作用: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如果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或者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者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那么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三、立功的处罚原则

1、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重大立功: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如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立功的特殊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立功的认定还需要注意以下特殊情况:

1、立功线索来源的合法性: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同时,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也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协助抓捕的认定: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如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均可以认定为协助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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