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7条

学术   2024-11-27 22:08   湖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解读:

1、自首的定义:犯罪以后,如果个人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种行为被视为自首。

    自首的认定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自首的处罚原则: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允许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3、特殊自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但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种行为也视为自首。

    这里的特殊之处在于,即使个体已经处于司法控制之下,如果能主动交代其他未掌握的罪行,仍然可以获得自首的认定。


    4、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自首的情节,但如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因为如实供述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那么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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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40个重点罪名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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