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 “ 自认 ” 行为的处理

学术   2024-11-28 22:07   湖北  
民间借贷中 “ 自认 ” 行为的处理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借款的,如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直接予以认可,人民法院仍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在查明的事实与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自认存在明显矛盾时,人民法院不应对相应借贷事实予以确认。如双方属于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情况,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6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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